新统计法明确禁止行政干预数据 严重违法者将开除
2009-07-09 10:54:12 | 来源:新华网
 

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程子林9日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说,新统计法有7个亮点,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禁止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的行政干预行为。

   “从最初的警告到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甚至开除。”程子林说,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以及后果危害的不同,将对违法者分别给予警告到开除不同的处分。

   [主持人]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是我国统计工作中的一个顽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预也就成了我们这次立法的宗旨之一。我们的这种努力在这部新法中有哪些具体的体现?

   [程子林]非常多。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就是怎么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新的统计法作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亮点很多。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说。

   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真实性、准确性这两个词意非常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针对性不一样,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第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规定他们在统计活动中“三个不得”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来预防和惩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立法一般是前面有禁止性行为,后面就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要给予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最重可以开除公职,是非常重的。

   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因为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直接实施者,领导人员的干预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实现,在统计法里对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规定。

   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些情况,地方或者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一定的目的,使统计数据达到预定的目标,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来虚报,有的时候是瞒报,就是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从最初的环节、源头就开始做假。为了把这个数字能统计到符合他原来设定的目标,要求企业一开始在起报环节就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就要求调查对象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统计法里有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首先有这个硬性规定。然后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对于有关方面要求调查对象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他们也可以依法进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权力。另一方面,我听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我要被处分,甚至被开除,所以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会抵制。

   [主持人]这些人员为了迎合某些领导人的意图,私自篡改统计数据,对他们的处罚会不会更严重一些?

   [程子林]这是比较严重的处罚。如果属于,从最初的警告到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甚至开除。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后果危害的不同,分别给予警告到开除不同的量纪标准。一个调查对象被迫的弄虚作假是一种情节,主动迎合上面的有关要求,这又是一种情节。所以在统计法里也规定,对于一般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5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一般就是警告、记过等,有很大的区别。

   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统计法中有很多制度规定,怎么保证它的落实,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关于这点,这次修订统计法专门增加了一章,作为第五章。这章给了统计机构很大的权利,在查出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有很大的权利,保证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比较明确,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大修改。比如说很多信息都记在计算机里面,我要看计算机里有没有违法的记录,《统计法》新增监督检查一章,将大大强化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程子林]统计机构也好,有关方面的领导也好,调查对象也好,如果接到举报,发现他们有违法的嫌疑,或者没有发现,例行的开展一些检查活动,有关被调查对象都应该履行被检查的义务,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接受检查。

   [主持人]这种规定在老法里有吗?

   [程子林]没有。原来统计法里对监督检查权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没有具体的权利,有监督检查权,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怎么行使这个权利。在实施细则里,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没有这么具体。

   统计机构也好,有关方面的领导也好,调查对象也好,如果接到举报,发现他们有违法的嫌疑,或者没有发现,例行的开展一些检查活动,有关被调查对象都应该履行被检查的义务,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接受检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