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通过引起关注
2024-09-06 09:43: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龙 任明辉
 

  2019年,新冠疫情大流行后,国际社会重新审视《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各缔约国认为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体系存在严重不足,亟待进一步强化条例的遵约实施,严格事件报告和评估的相关要求,促进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世界卫生组织决定启动《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工作。

  2024年5月28日,第77届世界卫生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6月1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一揽子《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该修正案吸取了包括COVID-19大流行在内的若干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教训,修订完善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其一,引入“大流行病突发事件”的定义,在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之上增加大流行病突发事件这一警报层级来促进更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应对有可能成为或已经成为大流行病的事件。

  其二,建立“协调财政机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其增强大流行病预防和应对能力。

  其三,建立“实施和遵约委员会”,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介绍缔约国之间的经验和教训,以有效地提供技术援助、后勤保障和调动财政资源,增加筹资和卫生产品获取的公平性。

  其四,建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家主管当局,以加强条例实施方面的协调性。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通过在全球领域引发广泛关注。共有43个国家与两个国际机构代表进行了发言,其中,法国、英国、埃及、日本、新加坡等37个国家对修正案表示支持;多个国家认为修正案将会给“大流行协定”的通过营造良好的势头,其中,德国、法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明确对“大流行协定”的后续谈判工作给予支持,该协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应对未来的流行病做好准备。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通过,是全球卫生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国际和国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成员国之间,新条例在赋予成员国诸多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诸多国际义务,如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在大流行病期间,成员国发达国家需向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提供卫生产品和研发的信息,这无疑会有利于全球公共卫生产品的公平获得。再如,为了保证各成员国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新条例要求建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家主管当局,以改善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在实施条例方面的协调性等。

  在成员国内部,新条例要求建立“协调财政机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力度,这无疑会增强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大流行病预防和应对能力。此外,对于世界卫生组织而言,新条例赋予了其更大的权力,如建立“实施和遵约委员会”,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这无疑会加强世界卫生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不过,由于立场不同,在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的态度上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也略有差异。

  欧盟自始至终都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的坚定推动者。欧盟在修正案通过当天就发布新闻称,修正案改善了对疫情的管理,且更好地保护所有公民免受严重的跨境健康威胁。相关评论员认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标志着世界各国在如何共同预防和应对重大卫生威胁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修订后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会极大帮助各国预防和应对严重的公共卫生风险,改善全球卫生安全架构。另外,欧盟支持世界卫生组织继续就“大流行协定”进行谈判,并将继续与所有合作伙伴和利益攸关方合作,着眼于创建更具弹性和公平性的全球卫生架构与决策体系。

  非洲疾控中心表示坚决支持修正案的通过,强调需要提高透明度、及时共享信息以及增强发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非洲疾控中心总干事让·卡西亚声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于确保所有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拥有保护公共卫生和防止疾病跨境传播的技术、途径和能力至关重要。关于“大流行协定”,非洲成员国期待继续谈判来促进公平、团结和合作,以应对未来的大流行病。在2024年《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的正式谈判中,埃塞俄比亚代表非洲支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并声明此次谈判凸显了非洲疾控中心对加强卫生系统建设、增强全球卫生治理以及在非洲建立有韧性的卫生系统以有效应对卫生紧急情况的坚定信心。

  美国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一直较为积极,2022年1月就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了修改版本。但美国之前的修正案中所提出的各项关于限制成员国预警与信息核实期限的条款以及增加中级预警层级的条款均没有得到通过。而另外的几项条款,例如增加全球公共卫生产品的公平获取以及增加世界卫生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纳入。但相应的,如果未来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美国需要根据新条例的内容与要求,向其他国家提供本国卫生产品和研发的信息,来鼓励公共卫生产品的全球公平获得。

  英国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及“大流行协定”的谈判一直较为关注,其中最主要的事件是2024年5月8日英国在“大流行协定”谈判中的致辞。据《每日电讯报》报道,英国拒绝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的“大流行协定”,其原因是协定签署后英国将让出本国五分之一的疫苗给外国使用,而英国希望按照其自身所认为的、符合本国国家利益的方式,对疫苗进行分配使用。有评论认为这可能也会影响英国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的承认。目前英国卫生部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认可《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是一个重要的技术框架,有助于预防和防止疾病传播。

  马来西亚也是早期《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谈判的主要阻力之一。不过在修正案获得通过之后,马来西亚卫生部对此表示支持,并在其新闻网站上向国民作出如下承诺:“世界卫生组织向各国保证,拟议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案不会授权联合国机构强迫一个国家实施任何卫生措施。”另外,马来西亚还承诺将会在严格审查相关文本之后再递交内阁批准。不过,相较于其他国家的积极态度,马来西亚整体上对修正案还是持观望态度。

  新西兰政府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持支持态度。新西兰内阁对修正案的谈判团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其中包括:“新西兰应支持、维护、尊重基本人权的国际规则;新西兰应支持与国际法其他领域相一致的国际规则,如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新西兰政府还在卫生部官网上向其国民作出如下声明:“签署修正案可能会给新西兰带来新的国际法律义务,但这并不会自动改变新西兰法律,只有新西兰议会才能这样做。”目前新西兰已经将修正案递交内阁进行审核,同时还在其卫生部官网上公开征集意见。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