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2024-09-04 11:09: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敏
 

  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承办法官立足案情积极组织调解,最大限度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原告父亲张某甲(已故)受被告李某等人邀约,参与兴文某砖厂入伙,共同签订《入股合同书》,将该厂设备作价10万元,约定张某甲出资2.5万元购买砖厂原始股份的四分之一。入伙后,合伙人各出资10万元作为后续经营费用。

  2022年8月,张某甲与其他合伙人协商退出合作,经全部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张某甲退伙,张某乙受让张某甲合伙份额后进入合伙,并达成《转让协议》,张某乙、李某和其他合伙人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张某甲合伙份额一次性转让给张某乙,金额为68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张某乙于签订协议后支付20万元,后于2022年9月支付20万元,剩余尾款28万元尚未支付,张某乙向张某甲出具欠条,约定张某乙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款项及利息,被告李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张某甲去世,其子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张某乙、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秉持“调解优先”原则,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与当事双方积极沟通,了解具体情况。由于害怕被告转移财产,拒绝还款,原告在诉前向法院申请了对二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二被告银行卡。二被告因银行卡无法使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多次向法院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了解到原、被告诉求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双方阐明法律依据和利害关系。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双方逐渐摒弃对立情绪,同意协商解决,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调解协议。

  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张某当庭向原告支付2万元,并承诺银行卡解封后立即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随即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承办法官立即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局解除保全。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