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要求法官要树立为人民群众司好法、办好案的意识,深刻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情,通过以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内心产生共鸣,从而找出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促进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和谐。这是中国共产党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在新时代的创新和发展。“如我在诉”在汲取中国古代社会“哀敬折狱”“存恕”理念的基础上,传承了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司法为民宗旨,在立场、方向和根本宗旨上赋予其根本性的变化、发展和跃升,处处彰显着司法工作的为民情怀、人民立场。
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司法为民”宗旨是“如我在诉”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蕴含着共产主义运动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为之奋斗的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了鲜明的政治属性,充分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和使命,伴随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发展,司法工作从一开始就凸显了人民性的属性。这一宗旨和目标反映在司法工作中就是坚持司法为民。“如我在诉”就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为民理念和为民情怀。
坚持群众路线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三大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特有的政治优势,是党取得一切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始终坚持的根本宗旨,司法为民是这一主张和根本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一切工作都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工作者的司法为民理念树立得越牢固,越能够在司法工作中真正地做到“如我在诉”。
革命战争年代确立的“司法为民”原则和制度是“如我在诉”的实践来源
司法为民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如我在诉”是对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具体要求,是司法为民宗旨和目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反映,因此,真正立足于司法为民的司法活动,处处实践着“如我在诉”理念。
党在领导安源路矿大罢工、省港大罢工时,就特别重视司法为民,成立了裁判委员会、军法处、会审处、特别法庭等,开启了人民司法实践探索。湖北农民运动成立的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直接采取吸收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已经显现出司法为民的特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审判机构实行公开审判、民主集中制、人民群众参加诉讼等基本原则和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制度,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得到了巩固和确立。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一系列体现“如我在诉”的具体原则和基本制度。
坚持便民原则
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我国现行诉讼法中的“两便原则”,成为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已经确立,“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原则的经典司法范式。便利人民诉讼,既是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明确要求,也是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主要表现为:
一是司法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当时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陕甘宁边区作出了免收诉讼费用的规定,这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讼费,不收送达费及抄录费。”
二是起诉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法庭对诉讼当事人无任何限制,诉讼状词,不拘形式……”《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均得以书面或口头为陈诉,如以口头陈诉者,应取具供词并签名盖章或指印。”《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声诉,得以书面或口头为之。以口头声诉者,法庭应作讯问笔记,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指印。”
三是实行巡回审判。“某件特殊案子,当地群众很注意,倘在司法机关审判,当地群众难以参加,不能了解法庭的处理。因此,举行巡回审判,更能实地考察案情,倾听人民意见,而给人民影响也更深刻。”《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流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意见之反映为处理之参考。”
确立保障人权原则
制定专门法律保障人权,是人民司法制度不同于旧司法制度的显著表现。1929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就提出:“苏维埃政权,是最进步的阶级的政权……不应有一切封建制度的残余存在……坚决的废止肉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建立司法机关的同时,即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为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在抗日战争时期,保障人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更是各抗日民主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二条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实行合议制度
将民主集中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实行合议制,也是“如我在诉”理念的具体体现之一。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为了惩治土豪劣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保障农民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许多地区成立了惩治土豪劣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的机构。其中,湖北省和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委员会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县、省审判委员会之公开审判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其审判结果须有过半数出席委员同意,始得判决之。各委员会之审判,第一审须委员二人(共三人),第二审须委员四人(共五人)之同意,始得判决之。合议制度保留至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废除旧法统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颁布,明确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在人民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革命战争年代提出的“司法为民”理念是“如我在诉”的内生动力
在革命战争年代,虽然法官还未形成专门的职业,被笼统地称为“司法工作者”或“司法人员”,但对从事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坚持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达到“如我在诉”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当下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仍有巨大的时代价值。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司法工作者对于人民司法工作的若干基本问题有了一致的认识,才能把人民司法的意义逐步地向人民普及。这就要求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时必须做到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坚持正确的司法工作方针,即“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
一是不当“官”和“老爷”。“司法工作者,既是为老百姓服务,就应该站在老百姓中间,万不能站在老百姓头上……当着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的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慢慢的向他解释……所谓秉公处理,不仅限制于观点上,尤应孜孜讲求于对人的态度。”二是牢牢站稳人民的立场。“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这样,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
贯彻群众路线
司法工作必须贯彻群众路线,才能切实保证人民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融入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依靠人民、信任人民、服务人民的宗旨。
一是端正群众观点,为人民服务。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司法工作不能仅以听断为能事,而是要以能替诉讼人解决实际纠纷问题,从事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平气息争,减少讼累为主要任务。二是密切联系群众,不拘形式进行审判,教育群众。司法工作的开展要重视群众意见。司法人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群众对该案件的意见。除了通过公开审判等方式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外,还应当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完善调解制度。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这种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实质上就是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方法。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司法工作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要继承革命司法传统,赓续红色血脉,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如我在诉”的理念,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