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4-08-23 10:4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侯海军 贺可娅
 

  体育比赛旨在通过参赛选手的体力、能力、技术等方面的角逐,以实现自身更快、更高、更强的梦想。公平、公开、公正是体育比赛的基本精神和应有之义。但是,随着体育比赛的职业化、市场化和商业化,一些团体和个人人为改变选手的竞赛能力和条件,改变或者预设比赛结果,以获取不当利益。如何有效遏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已成为许多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目前国际体育监管机构对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尚无明确统一的界定。2014年发布的《欧洲委员会反操纵体育比赛公约》,将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界定为“旨在影响体育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对体育比赛的结果或过程进行不恰当地改变的故意安排、作为或不作为,以期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定义后被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其他体育组织所采用,体现在《奥林匹克运动防止操纵体育比赛准则》《奥林匹克宪章》等规定中。

  近年来,国际体育组织和一些国家在运用法律打击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认定标准:违反“忠诚、正直和体育精神”原则

  目前,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则并未有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世界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在尊重不同体育项目的历史发展、习惯以及不同体育项目自治性监管机构内部规则下界定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国际体育仲裁院明确,忠诚、正直和体育精神原则意味着运动员、裁判员有义务与体育当局充分合作,努力防止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作为贿赂目标的运动员、裁判员的协助,操纵体育比赛的目的很难实现。对规格高、影响大的重要赛事,基于比赛级别以及体育和经济利益,必须对所有可能影响比赛结果的主体的行为提出高标准要求,以维护体育比赛的公正性。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相关案件裁判中明确了三项操纵或者参与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是相关团体或个人向运动员(包括经理、教练、官员)行贿,可以构成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二是运动员对比赛过程或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获得客观不当收入的行为,当然地构成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三是运动员虽然没有接受贿赂但也没有将该贿赂行为上报给主管机构,也可被认定为参与了操纵体育比赛。

  法律规制模式

  非独立入罪模式

  目前多数国家均采取非完全独立入罪模式,通过贿赂犯罪、欺诈犯罪等将体育比赛参与者的不法行为归于处罚范围之内,以达到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主要做法有:一是将体育领域的权钱交易视为业务贿赂行为的一种形式,将适用对象从公务人员、准公务人员扩展到体育比赛的参与者,将操纵体育比赛的犯罪行为纳入贿赂犯罪的范畴;二是将主动索贿或为收受财物对价而失职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行为视为业务贿赂;三是以欺诈罪、赌博罪对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进行刑事规制,将非法操纵公开比赛的行为纳入欺诈犯罪、赌博犯罪的范畴。

  德国:刑法规制 独立成罪

  2017年德国颁布第51次《刑法修正案》之前,对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并未单独设罪进行专门处罚,德国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刑法典》第263条诈骗罪、第266条背信罪、第299条商业贿赂罪对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存在漏洞和障碍。

  2017年德国《刑法典》增设了第265c条体育赌博诈骗罪、第265d条操纵体育比赛罪,第265e条规定了体育赌博诈骗和操纵体育比赛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第265c条和第265d条在行为主体、客观行为、条款设置、罪名设置上具有明显类似的结构基础。体育赌博诈骗罪主要针对以赌博获利为目的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行为人意图操纵对比赛有重大影响的人(包括运动员、裁判员或教练员),向其提供、承诺利益或利益对价,使得他们影响体育比赛的过程或结果,通过相关的体育博彩获得不法经济利益。而操纵体育比赛罪无需与体育博彩挂钩,客观行为是以违背竞赛的方式对职业体育竞赛的过程或结果施加影响,以有利于竞赛方,但仅限于高水平体育活动。

  以上两项新增罪名的处罚对象明确为运动员、教练员、仲裁员和记分裁判。犯罪构成上属于合意犯。只要双方达成不法约定,是否收受好处或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否实施均不影响罪罚的确定。

  澳大利亚:立法规制 行政监管

  澳大利亚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管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治理操纵体育比赛的模式。为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澳大利亚构建了从国际法到联邦刑法、联邦体育法到州刑法及体育组织自治法的多层次法律体系,覆盖面广、针对性强、惩治力度大。

  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与各州签署《关于操纵体育比赛的国家政策》,以法律、法规、行为准则及行业标准为基础,要求联邦政府、各州及地区政府部门、博彩委员会及体育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协调合作,遏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在联邦立法层面还有《2020体育管理原则》《2020体育诚信法案》《1995年刑法案》等相关法律。各州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体育诚信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案,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昆士兰州1899年在刑事法案中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定义、分类、刑罚幅度作出了具体规定。2019年,澳大利亚加入《欧洲委员会反操纵体育比赛公约》。

  另一方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体育博彩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行政监管,比如控制体育博彩公司提供的投注类型,要求体育博彩经营者为体育运动提供经济资助。澳大利亚注重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于2012年10月设立了国家体育诚信管理机构,该机构于2020年并入国家体育诚信协会,目的是构建全国体育诚信管理体系,以确保澳大利亚体育赛事不受兴奋剂使用、操纵比赛和贿赂等行为的侵害。该机构独立调查有关操纵比赛的指控,并作出罚款、取消比赛结果和禁赛等处罚。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