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临时仲裁的巴黎实践
2024-08-23 10:40: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婧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从1996年第26届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应国际奥委会的请求,其在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主办地都设立了临时仲裁庭,以解决奥运会开幕前10天和奥运会期间所产生的体育纠纷。从历届奥运会的仲裁实践来看,临时仲裁庭为奥运会的顺利举行,从法律层面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前不久举行的巴黎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了临时仲裁庭,由包括中国国籍仲裁员卢松在内的12名仲裁员组成。根据仲裁规则,奥运会临时仲裁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程序,并且需要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奥运会仲裁是免费的。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庭已经公开了多份裁决,下面对部分仲裁案件予以介绍。

  牙买加运动员参赛资格案

  牙买加链球运动员纳约卡·克卢尼斯本来已经获得了代表本国参加巴黎奥运会的资格,但由于7月飓风贝里尔的影响,以及牙买加田径管理协会工作人员的失误,没有及时将她的信息提交到世界田联的报名系统,世界田联因此将该空缺名额分配给了另外的会员协会,在本案中给了乌克兰。为此,纳约卡·克卢尼斯于7月18日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临时仲裁庭支持她参加巴黎奥运会,或者以适当方式给予公正的补救措施。根据临时仲裁庭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确实获得了牙买加的提名,但是因为该国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误,在最终提交给世界田联的参赛名单中,遗漏了她的名字。而且,在发现该失误后,牙买加田径管理协会曾经跟世界田联和国际奥委会进行过协商,请求增补该运动员,但没有成功。

  临时仲裁庭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理由是,根据《奥林匹克临时仲裁规则》,奥运会临时仲裁只受理奥运会开幕前10天或奥运会期间所发生的纠纷,就奥运会开幕前10天而言,由于巴黎奥运会开幕时间为7月26日,只有发生在7月16日以后的纠纷才属于临时仲裁庭所管辖纠纷的时间范围,而该纠纷发生日期最晚应该是在7月8日,即世界田联通知牙买加田径管理协会该运动员不能被增补参加巴黎奥运会的时间,显然,该日期不属于临时仲裁庭所管辖纠纷的时间范围。临时仲裁庭也就没有就该案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库克群岛运动员参赛资格案

  此案涉及对世界泳联巴黎奥运会运动员选拔规则的解释问题。运动员一般要通过预选赛且要达到一定成绩才能获得奥运会的参赛资格。但参加奥运会如果完全依靠成绩,则有的国家可能就没有机会,因此,为了让更多国家的运动员能够参赛,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会预留一定名额给这些国家,这些运动员一般被称为外卡运动员。

  世界泳联在选拔参赛队员时,也采取了这种做法。根据规则,库克群岛有一个名额,但是对于提名谁,库克群岛和世界泳联产生了分歧,库克群岛希望派该国排名第一的运动员参赛;世界泳联则认为应该派该国排名第二的运动员,但遭到了库克群岛的拒绝。产生分歧是因为世界泳联对获得外卡的运动员有一项排除性的限制,即该运动员应该最多只能参加两届奥运会,或年龄在30岁以下,而库克群岛希望提名的运动员已经参加了两届奥运会。

  对于该限制性规则,库克群岛认为应该理解为运动员只要符合其中的一项条件即应该获得外卡,而世界泳联则认为,该规则应该解释为,运动员只要符合其中的一项条件即不能获得外卡。

  临时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援引了多份国际体育仲裁院既有裁决所采用的解释规则,指出体育组织决定其治理、成员资格和比赛的自主权,应该得到“相当大的尊重”。相应的,体育组织对其内部规则的解释,也应该得到尊重,只有当这种解释明显不合理时,才不被接纳。临时仲裁庭也不适合对规则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更何况本案中所涉及的规则本身可能就是合理的。最终,临时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

  该案体现了体育仲裁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两条重要的裁判规则:一是对体育自治的尊重,对于本属于体育组织的自治范围的事项,临时仲裁庭一般应该予以尊重;二是体育仲裁原则上只对特定纠纷的是非曲直进行审查,对于体育组织所制定的规则,一般不予审查。

  沙特阿拉伯运动员参赛资格案

  沙特阿拉伯的马哈茂德·阿尔·哈米德是一名优秀的举重运动员,2023年11月,因尿检呈阳性被临时禁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申请进行了B瓶检测,复检结果为阴性。2024年3月底,对他的临时禁赛被解除,他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在被临时禁赛期间,马哈茂德·阿尔·哈米德错过了一些奥运会资格赛,如2024年举重世界杯,这导致其无法获得2024年巴黎奥运会的参赛资格。为此,他于2024年7月22日向临时仲裁庭提请仲裁,请求临时仲裁庭裁决其拥有参加巴黎奥运会的资格。

  经过审理,临时仲裁庭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马哈茂德·阿尔·哈米德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根据《奥林匹克临时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庭只受理奥运会开幕前10天和奥运会期间所发生的纠纷,而该纠纷发生的日期应该认定为5月24日,即国际举重联合会通知运动员不能参加巴黎奥运会的时间。显然,该日期不属于临时仲裁庭所管辖纠纷的时间范围。

  该案与上述牙买加运动员参赛资格案一样,临时仲裁庭严格遵守了管辖权规则。但是,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运动员失去参赛资格,显然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如何给予运动员适当的救济,如何适当地运用临时禁赛这一措施,合法保障每一个运动员的参赛权利,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以色列足球运动员纪律处罚案

  以色列足球运动员罗伊·雷维沃因为在欧洲杯预选赛期间严重犯规,2024年4月,被欧足联处罚停赛两场。以色列进入了巴黎奥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欧足联将禁赛信息通知国际足联,要求在奥运会决赛阶段对罗伊·雷维沃实施禁赛。以色列足协不服,认为根据欧足联的处罚决定,对罗伊·雷维沃的禁赛应该在欧足联举办的体育赛事中执行,不应该在奥运会这样的赛事中执行。但是,欧足联认为按照欧足联的纪律规则,如果没有欧足联举办的赛事,禁赛应该在该国国家队参加的下一场官方比赛中执行,在本案中,就是奥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以色列足协按照巴黎奥运会足球决赛阶段的赛事规则,7月22日,向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提出异议,但当天就遭到了拒绝,原因是根据该规则,异议应该在奥运会足球决赛阶段开始的5天前,也就是7月19日前提出,以色列提出异议超过了时间限制。

  7月23日,以色列足协和运动员向临时仲裁庭申请撤销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并允许罗伊·雷维沃参赛。

  临时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是正确的,以色列足协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异议,而事实上,他们完全有时间及时提出异议。临时仲裁庭据此支持了国际足联的决定,驳回了以色列足协的仲裁请求。另外,临时仲裁庭在裁决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处罚决定的解释,应该由欧足联作出,但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69条的规定,国际足联是可以执行会员协会所作出但没有执行的禁赛处罚的。

  本案中,临时仲裁庭事实上没有对欧足联处罚本身的合理性作出分析,而是通过程序上的理由拒绝了申请人的请求,体现了临时仲裁庭程序上的公正。

  巴西运动员参赛资格案

  该案涉及对世界田联巴黎奥运会运动员兴奋剂检测规则的解释。运动员要获得奥运会的参赛资格,除成绩要达标,还要完成规定的兴奋剂检测。在巴西,该检测费用一般由政府支持。在本案中,巴西政府按照惯例,给每名运动员3次尿检或血检提供了经费,但是,世界田联这次要求巴西执行更严格的检测标准,即3次尿检加血检。

  负责该项检测工作的巴西兴奋剂控制局在接到通知后,一直在努力满足增加的检测要求。尽管其作出了巨大努力,但仍面临一些重大障碍,如:兴奋剂检查人员不足;部分运动员未能及时通知到位;进行血液样本检测的资源不足;经费不足等等。这导致本案所涉3名运动员未能达到世界田联的参赛检测要求,尽管其提出豁免检测申请,但被世界田联拒绝,导致他们无法参加巴黎奥运会。

  3名运动员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首先,临时仲裁庭确认了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因为世界田联就3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7月24日才作出最终决定,符合奥运会开幕前10天这一时间要求。关于实体问题,临时仲裁庭并没有对世界田联的兴奋剂检测规则进行审查,认为规则制定属于体育管理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范围,临时仲裁庭不应轻易干预。

  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巴西运动员是否可以享受豁免检测的政策,根据世界田联的兴奋剂检测规则,豁免必须要属于“真正特殊情形”,属于非常客观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等,不包括主观原因。临时仲裁庭认定,本案中这3名运动员应该属于“真正特殊情形”,最主要的依据在于,巴西兴奋剂控制局一直在努力善意履行世界田联增加的检测要求,但仍然没有完全实现。因此,该3名运动员应该可以豁免检测,最终临时仲裁庭裁定,他们可以参加巴黎奥运会。

  捷克运动员参赛资格案

  捷克山地自行车运动员吉特卡·查贝利卡没有得到该国奥委会的提名,向临时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支持她参赛。该案的背景是,2023年12月,捷克自行车联合会发布了巴黎奥运会运动员选拔规则,规则中明确规定,运动员应该参加过自行车世锦赛、世界杯、欧锦赛,且达到一定的世界排名,捷克杯上运动员之间同场对抗成绩也将考虑,教练组将根据上述成绩进行综合评估,投票决定谁代表捷克参加奥运会。吉特卡·查贝利卡和该国获得巴黎奥运会参赛资格的阿德拉·杜博娃在世界上的排名都不错,符合规则要求,但因为是不同比赛类别的世界排名,所以不好比较。关键的是,在2024年的捷克杯比赛中,阿德拉·杜博娃两次击败了吉特卡·查贝利卡,最终,教练组通过投票决定由阿德拉·杜博娃参加巴黎奥运会。

  吉特卡·查贝利卡在仲裁中提出,她的世界排名符合该国的选拔要求,应该获得提名,但临时仲裁庭没有支持她的请求,理由是,捷克事先公布了奥运会遴选标准,且在标准中明确提出将综合考虑各类成绩,最终投票决定谁参加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没有发现在遴选过程中,存在主观上的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没有随意修改选拔标准,因此,应该充分尊重国内体育组织选拔奥运会运动员的权利,这也是国家应对当前更为复杂的国际体育竞争的需要。

  在裁决书中,临时仲裁庭还再次重申了行使管辖权的3个要件,即争议与奥运会有关、争议发生在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和奥运会期间以及申请人用尽了内部救济。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