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么?
2024-08-19 09:08:22 |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 作者:于宁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的“伪代购”,除部分性质特殊、不宜退货的商品,均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通过“海外直购”购买,由于产品需面对进出口关税税费、邮费以及二次销售等不利因素,若商家已明确告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通常为产品页或订单页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因此,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进行海外购物时,需确认产品是否适用相关退货规则,以避免相关风险。
对于被认定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真代购”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通常无法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委托关系中,受托的代购人并未取得代购商品的所有权,其对购买的商品一般不负质量保证责任,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向海外生产商、销售商追责,且追责成本往往巨大。
案例
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有“海外直购”店,章女士在该“海外直购”店中下单购买遮瑕膏,其付款后,商品自欧洲仓储地发货,通过“跨境直购”方式报关入境并送至收货地址。章女士在收到产品后次日即以“不想要了”为由,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但是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已经以显著方式告知产品系海外仓直发,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且章女士在下单前已点击确认消费者告知书,告知书中亦明确表示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因此本案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