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①:2024年7月31日,王文贤老先生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记者采访。
图②: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保存的李玉琴诉溥仪离婚案卷宗首页。
图③:溥仪就本案亲笔所写的答辩书。
图④:1957年5月20日,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的判决书。杨梦娇 摄
保险箱里的神秘档案:“皇帝”离婚的前前后后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保存着一本独特且珍贵的离婚案件卷宗。它没在档案室集体陈列,而是被专门放置在保险箱中单独存放——该卷宗所记录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是爱新觉罗·溥仪,清朝末代皇帝。
这注定是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谁能想到“末代皇帝”会成为民事离婚案件的被告?
带着满心好奇,2024年7月底,记者来到抚顺,先后采访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的老法官王文贤和新抚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王苏宁,并翻阅了本案原始卷宗、到抚顺战犯管理所了解相关背景,希望尽可能全面了解这本卷宗背后的法治故事以及抚顺法院如今的家事审判工作情况。
卷宗资料显示:1957年2月4日,原告李玉琴来到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已撤销不存在,其人、财、物大多由如今的新抚区法院接管),请求与爱新觉罗·溥仪离婚。
当时,李玉琴持有由吉林省长春市图书馆开具并盖有公章的介绍信:“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兹介绍我馆馆员李玉琴(别名溥维清)女,28周岁,前去办理申请与原伪满康德皇帝、现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犯爱新觉罗·溥仪离婚事宜,请予受理为盼。”
时任河北区法院院长李国章接待了李玉琴。据李玉琴本人介绍:溥仪,男,51周岁,满族,贵族出身,伪满皇帝,文化程度私塾10年,现在战犯管理所改造。二人于1943年4月结婚,一起生活了两年四个月。1945年8月日本投降前后,二人分开。
李玉琴共提出三条离婚理由:1.原来的婚姻并非出自自愿;2.其与溥仪分离长达11年,相互间无真正的感情;3.二人年龄差距太大。(溥仪比其大22岁)
据历史资料显示,1946年6月,李玉琴被溥仪家族接到天津后转到北京。后李玉琴在新中国人民政府的帮助下,于1953年2月回到长春与家人团聚,成为长春市图书馆的管理员。
由于人物特殊,李国章亲自写报告请示上级法院确认案件管辖权。1957年4月5日,抚顺中院回复:“你院对李玉琴与溥仪离婚案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该案应作一般离婚案件,由你院处理。但审理时应事先与战犯管理所联系好,以免发生问题。特此批复。”
1957年4月30日,河北区法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殿贵和人民陪审员金殿富、张有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于立侑担任记录,对原告李玉琴诉被告溥仪离婚案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1957年5月3日,溥仪写好答辩书。次日,王殿贵取回溥仪亲笔写的答辩书和抚顺战犯管理所证实其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溥仪在答辩书中写道:“当我想到她将来美满的家庭生活并从而使他更能安心和愉快,努力地为祖国工作,我是十分满意的,因此我肯定地说,完全同意李玉琴对我提出离婚的要求。”
1957年5月20日,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双方确非自愿自主结婚,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况且已十多年没有同居,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既然双方同意离婚,自应准允,故依法判决二人离婚。
1957年5月21日,判决书送达至抚顺战犯管理所,恰逢溥仪外出参观学习,由管理所工作人员代为签收转交;5月22日,另一份判决书送达至长春市图书馆,交由李玉琴收。
至此,本案宣告结束。
共和国同龄老法官:在法律的天平上,男女平等,官民平等
记者:王老先生,您多大年龄了?是哪年从抚顺中院退休的?
王文贤:我是1983年进法院工作、2009年在抚顺中院老干部处退休的,一共在法院工作了26年。
记者:2009年退休的话,那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同龄人”啊!
王文贤:对,我出生于1949年农历的闰七月,就在当年十月一日新中国成立前不久。
记者:您和新中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共成长”呢。一转眼您都退休15年了,我听说您还在老干部处工作时,做过不少对抚顺法院十分有意义的院史、院志、档案整理编写工作,能简单介绍下吗?
王文贤:我到法院工作之前做过教师,后来又到教育局工作过,我是在1983年8月15日被借调到法院帮助工作的——这个日子我记得特别清楚,后来就一直留在法院了。
有一次,当时我们院政治部考虑写一本抚顺法院志,可能院领导觉得我之前做过文字工作,就让我参与撰写了。从这之后到退休前,我渐渐成为院里的“老人”,对一些院史较为熟悉,也承担了好几次相关工作。
记者:我看手里这本《共建和谐擎天平》的主编就是您,里面描写了一件十分特别的案件——“回忆李玉琴诉溥仪离婚案”。文章作者李国章正是当年作出准予二人离婚判决的河北区法院院长,没错吧?
王文贤:是的,没错,李国章就是李玉琴和溥仪二人离婚时河北区法院的院长。1980年,他调到了抚顺中院工作,先后任刑二庭副庭长、刑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88年离休时是我院副局级审判员。
我第一次知道这个案子也是听院里的人闲聊,他们说抚顺法院审过一起“皇帝”离婚案,原始卷宗里还有溥仪的答辩状“御笔”。当时我就觉得这个案子非同小可,太有典型意义了。
20世纪90年代,我还专门去新抚区法院看过原始卷宗。后来编撰院史院志的时候,我四处搜集相关资料,正好找到李国章同志这篇回忆录,就整理编辑后收录进来了。
记者:您刚刚提到觉得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意义,能具体谈谈吗?
王文贤:这是一起不公开审理,鲜为人知但又不同寻常的案件。在我看来,这起离婚案件,较典型地反映了封建家庭制度被废除后,妇女要求解放和从根本上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心声,说明在“依法治国”的新中国,在法律的天平上,不但男女平等,官民平等,就连曾显赫一时、“主宰天下”的皇帝也不例外。
记者:没错,“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1950年5月1日,被毛泽东同志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它也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该法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我想,这也是二人离婚案件能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王文贤:你总结得很对。根据卷宗显示,1957年年初,从李玉琴向河北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短短两三个月,法院就依法作出了准予二人离婚的裁判。本案案情简单,审理简便,而又结局圆满——案前,双方和解;案中,双方无争;案后,原告李玉琴挣脱了婚姻枷锁,投身祖国建设,幸福美满,后当选长春市政协委员,被告溥仪则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接受教育的改造实践中,洗涤了旧的灵魂,从战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普通公民,开始了新的人生。
该案的整个审理过程,虽然在当时未进行特别报道和宣传,但其深化了1950年婚姻法的实践性、入世性。最终审理结果也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并向社会公众表明:只有夫妻双方真正以感情为基础建立的婚姻,才算得上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婚姻关系,它应该、必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婚姻法终极关怀所旨。
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纠纷最优解
记者:王庭长您好,之前我在翻阅查看李玉琴诉溥仪离婚案卷宗的时候,发现无论从起诉、答辩、合议庭评议、送达等各个诉讼环节来看,作为如今新抚区法院的前身——河北区法院当时这件案子的办理过程基本和现在的离婚案件审理并无二致。
王苏宁:是的,可以说,很多精神和工作方法都是一脉相承的。这也充分表明,1950年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是对婚姻中男女追求自由权利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正义。
记者:我听说,您已经在新抚区法院工作35年了?
王苏宁:对,我是1989年到法院参加工作的,也是我们院的“老人”了。但人老心不老,2018年我调到少年审判庭担任庭长,2023年,我院将家事审判工作与少年审判工作合并。
记者:那现在咱们这个庭的管辖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王苏宁:我院的少年审判庭是1993年成立的,目前我们少年家事审判庭主要负责辖区民事案件中的离婚、继承、抚养、赡养、监护、探望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妇女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案件等,以及全市交叉管辖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涉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刑事案件。
记者:能否向我们分享一下近年来新抚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审理的典型案件?
王苏宁:此前,我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今年5月30日,该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6号发布,实现了辽宁法院指导性案例“零”的突破。在不少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我院除了在诉讼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外,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在案件结束后加强跟踪回访,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案涉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入学、生活困难等现实问题。
还有一个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子我印象也很深刻。申请人刘某某和被申请人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被申请人高某沉迷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其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家属进行骚扰、辱骂、跟踪,严重威胁到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院依照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发出保护令,一是禁止高某对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是禁止高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分别向公安局、司法所等相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遭受家暴的刘某某筑起了一道“安全墙”。
记者:这些案件的妥善处理,确实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力量。王庭长,刚刚您也提到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现在,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那么,结合您30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来看,您觉得这些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有哪些与时俱进的创新之举呢?
王苏宁:应该说,尽管我们从李玉琴和溥仪二人的离婚案件中,确实看到了60多年前人民法院是如何尊重离婚自由、保障男女平等的,但无论是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理念的更新等各个角度来看,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绝对是无可比拟的。
从我刚刚举例说明的这两个案例就能够看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家事案件时,一是牢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家事纠纷最优解的价值取向;二是适当延伸司法职能,给当事人提供及时、必要、长期的司法温暖和帮助;三是努力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注重营造、引导形成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氛围。
记者:客观来看,近年来抚顺地区人口有一定程度的流失,这些社会情况是否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有所体现?例如离婚率以及留守儿童等问题。
王苏宁:不同的社会现状多多少少会反映在案件情况上,但整体上看,就新抚区法院来说,这些年受理的家事案件数量起伏并不大,相对平稳吧。
而且,我们抚顺是有名的“雷锋城”,法官也会在办案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向当事人进行“爱家乡、爱家人”等理念的传播,例如我们法院的文化墙上、手册上都印着相关宣传标语。我想,只要把这些细微的工作坚持下去,久而久之,肯定会对当事人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您刚刚主动提到的这方面工作,正是我想了解的最后一个问题。家事案件、少审案件往往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您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能够扮演、发挥哪些角色和功能?
王苏宁:我觉得人民法院承载着运用司法力量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扶老携幼的社会治理功能。无论是普通的家事案件,还是涉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之间通常都会存在相对弱势一方,也往往是这一方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时,人民法院的司法力量就是捍卫这些相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能够给他们带来安全感和司法温暖。因此,作为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者,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努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让家庭充满爱、让社会充满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