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在人行道上撞伤行人后,认定为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过错。此种情形下,行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速递
2022年1月26日,陈师傅驾驶大客车行驶至下客站后起步时,适遇张先生从人行道摔至车轮下,张先生受伤并被送往医院就诊。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陈师傅和张先生均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的损伤及损伤后果未达到残疾等级。陈师傅所属的客运公司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险不予赔付。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张先生将某客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事故的性质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以及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雨天路滑,原告在赶车过程中摔倒至案涉车辆前轮下,适逢该车刚刚起步,导致原告被车辆碾压受伤。车辆起步与原告摔倒等数个行为发生偶然结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且均被认定无责任,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商业险不予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故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某客运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付原告11万余元,某客运公司赔付原告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方控制交通事故危险的能力及对他人的危险性均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适用前提,在于明确道路交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该规定第一个分号前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的规定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过失相抵的适用,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一方无责,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基于无过错责任这一基础,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无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对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