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片爱心,却被人告上了法院,胡某对此很无奈。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伤害案件,蒋某被流浪猫抓伤后,以胡某为流浪猫提供纸箱栖身,存在投喂行为为由,请求判决胡某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胡某均在綦江区河东综合市场内负一楼百货区从事床上用品零售,蒋某的门市在10号摊位,胡某的门市在18号摊位,二人门市位于同一排。2024年3月,有一只怀孕的三花猫在该市场百货区进出,由于该三花猫性格较温顺,百货区的摊主并未对其进行驱赶。月底该三花猫产了四五只幼崽。事发前一日,16号摊位经营者杜某某为避免猫崽四处乱爬,拿出一个纸箱,胡某接过纸箱将三花猫及幼猫一并放置空置的17号门面(门口有帘子遮挡)进门左侧墙角安置。4月12日13时左右,蒋某与市场内另一店铺经营者一边说话一边往自己门市方向行走,蒋某饲养的宠物狗泰迪犬未拴绳跟在蒋某身后,路过18号门市时,泰迪犬未跟上蒋某,反而走到17号门面外继而与三花猫发生厮打。蒋某听到声音后便转过头来,迅速跑回来把泰迪犬抱起,三花猫遂扑在蒋某左腿上,致其左腿被咬伤、抓伤。蒋某受伤后气愤之余去踢猫、拿板凳打猫,三花猫才跑开。事后,蒋某电告17号摊位所有权人,该所有权人将摊位内猫崽移走。蒋某受伤后报警,民警于2024年4月12日出警走访,周边摊主均称抓伤蒋某的系野猫。蒋某于事发当天下午到河东市场二楼市场管理办公室看监控,发现胡某为三花猫提供了猫窝。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9630.08元。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本案涉案的三花猫系流浪猫,胡某将猫崽放置入纸箱,只是一种临时的帮助行为,而非长期的饲养或管理行为,胡某并未与涉案猫形成一定的管理或饲养关系。评判一个行为本身有无危险性,应当考虑作出行为当下该行为的合理性和当事人的预见性。胡某出于对动物的保护,在杜某某用塑料篮捡起趴在地上的幼猫后将其转入纸箱中,并顺手放置在二人门市中间的有彩条布遮挡的闲置的17号摊位内,符合人之常情。对于次日下午发生的猫狗打架事件超出了其能够预见的范围,不应认定胡某该行为存在过错。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蒋某饲养宠物犬带其上街未拴狗绳是引发猫狗打架的直接原因,蒋某受伤系因制止猫狗打架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所致。综上,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