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干:执行期间卖车辆 失信人被判拒执罪
2024-07-12 15:50:32
中国法院网讯(曾翔飞 旷健)7月11日上午,随着法官手里的法槌落下,被告人周某因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变卖名下车辆,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从事生猪贩卖,周某也经营生猪买卖。2017年12月,双方经人介绍协商生猪买卖事宜。在之后一个月内,双方进行了多次生猪交易,交易金额达200余万元,因周某仍有30余万元的生猪尾款未付清,杨某多次催讨后未果,杨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2021年4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周某应支付杨某生猪款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未发现周某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但其名下一辆奥迪车辆在准备查封期间被当地车管所告知已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执行干警到浙江省衢州市周某的老家调查,查明周某平时很少回村,在村里也没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执行干警只能从周某转移车辆这条线索展开调查。因为该车为外省车辆,周某又委托他人办理的转移登记,执行干警在两年多时间内多次前往衢州市或委托当地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证实了周某在案件执行期间以7万元价格将名下奥迪车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平时消费,并未用于偿还债务。
在初步掌握上述证据后,新干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新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个月后,终于将周某抓捕归案,周某对在执行期间变卖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申请执行人杨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所欠杨某的生猪款、案件受理费等共计50万余元全部付清,杨某也对周某的犯罪事实出具了谅解书。最终,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