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据要不得 妨碍诉讼被训诫
2024-06-28 14:26: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充分认识到伪造行为的严重且不可容忍,破坏了社会的公正与诚信,我深感愧疚并表示懊悔和歉意。”
近日,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训诫,该当事人当庭写下检讨书,有力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朱某和郑某系朋友关系,因朱某欠郑某借款没有及时归还,郑某便在朱某经营的门店门口处拉横幅,横幅上书写了“朱某欠债还钱”字样,并制作“欠债还钱”传单数份,丢在了朱某及其邻居家门口,朱某以此为由起诉郑某侵犯其名誉权,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其单位因传单发放造成恶劣影响而停发其工资的盖章证明。
办案法官在翻阅卷宗时,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敏锐地发现朱某提供证据存在蹊跷,便驱车数十公里前往出具证明的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经过询问,该单位否认出具过该证明,且该公章多年前已作废。
朱某明知公章已废弃不用,却伪造虚假证据参与诉讼,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予以惩戒。基于朱某认错态度诚恳,法院视情节对其不予处罚,但进行了训诫。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提供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但扰乱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当事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自觉敬畏法律,严守诚信诉讼的底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