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明确。
关于修改法律名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在向大会作报告时表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的名称,是在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名称中增加了“管理”二字。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对”可以包括“管理”的含义,法律名称宜简明,且“突发事件应对”已为各方面熟知,从保持法律制度和相关工作稳定性、连续性考虑,建议继续使用现行法律的名称。草案继续保留“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律名称,并对条文中“应对管理”的表述,区别情况作出相应技术处理。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应急宣传和演练的针对性,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社会各界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草案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等,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对象应当包括教职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为了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作用,草案将有关加强现代技术手段应用、应急科学和核心技术研究、应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培养等内容集中加以规定,便于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此外,草案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增加依法给予处分时“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往往会有公民为了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情况,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草案对公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同时增加与民法典、刑法中紧急避险制度的有关衔接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