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兴安杜鹃” 三被告人均获刑罚
2024-06-18 09:55: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丽丽 魏世明
 

  日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罚金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021年10月,被告人小田与小李因一条“野生映山红遇水开花”的视频结识,进而达成了买卖“野生映山红”的合作。

  2021年9月,“野生兴安杜鹃”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并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及单位非法采集、售卖“野生兴安杜鹃”,情节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明知“野生兴安杜鹃”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小田多次雇佣王某等人在新林区塔源林场、大乌苏林场、林海施业区非法采折野生兴安杜鹃枝条(干枝)销售给小李,共计13623把。

  被告人小李是云南省昆明市花卉市场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小田联系购进野生兴安杜鹃枝条,再利用微信和手机APP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涉案金额108983元,获利13623元。

  今年4月1日,新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新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小田、小李、王某非法采折、收购、出售兴安杜鹃枝条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诉求责令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司法鉴定评估费。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

  新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田、小李、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小田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小李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兴安杜鹃”,别名满山红、映山红、达子香、金达莱等,分布于我国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内蒙古、吉林等地。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它们广泛生长、随处可见,“兴安杜鹃”适应性强,耐寒耐热,可人为控制花期,干枝泡水几天后即可开花,人们称之为“枯木逢春”,这种特性让不法分子看到商机,“野生兴安杜鹃”便现身于各大网络销售平台,并且销量惊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野生兴安杜鹃”数量锐减。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明知“野生兴安杜鹃”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仍然为了一己私利,进行非法采集、售卖,严重破坏了我国兴安岭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法院认为,当前的社会现状还是有一部分人缺乏足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导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非法采集、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的伤害,也使得一些珍稀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

  本案的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珍稀野生植物的紧迫性,共同努力,守护好这片绿水青山。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