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摸黑下楼摔伤,未及时维修的物业要赔吗?
2024-06-17 08:49: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娟 梁觉元 李蕊
 

  楼道灯损坏,小区物业未及时维修,业主摸黑下楼时不慎摔成骨折。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物业管理服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某天晚上,某小区家住三楼的阿忠外出。当他一手抱着一岁多的小孩、一手抓着扶手下楼梯时,因楼道灯损坏、光线差没看清台阶踩空而摔伤。随后阿忠由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髌骨骨折、右髌旁韧带损伤等,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晚,阿忠的妻子曾拨打物业管理处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之后便在业主微信群里反映情况。群内业主表示楼道灯损坏已有段时间,去管理处找不到人,也没人前来维修。阿忠摔倒后还拍摄了楼道现场照片,画面显示楼道环境黑暗、视物不清。

  原告阿忠认为,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损坏的照明灯,才使其在黑暗中下楼摔伤,于是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则表示,原告在摔倒前明知灯不亮,也未曾通知管理处,所以并非管理处故意不更换损坏的灯泡。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明知楼道灯已损坏的情况下,更应注意安全,其完全可以借助手机手电筒照明、扶着楼梯扶手下楼。并且,原告作为该楼住户,对楼道环境已非常熟悉,如小心谨慎一点也不可能摔倒。事故的发生是原告自身疏忽大意所致,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业主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显示,有业主反映案涉楼道灯损坏已有段时间,但物业管理处并未派人修复。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责任。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但被告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确系引发事故的因素之一,被告对原告受伤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可能会发生摔倒的损害后果,但其未能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如使用照明工具等,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在核定各项损失后,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