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双十一”“618”等大型促销活动,各大电商平台都会以“全网最低”“全年最低”等方式刺激消费者购买。为了引流,商家还会跟各大主播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以“全网最低价”型让主播推广自家产品,这种约定有效吗?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型案件。
原告美妆旗舰店与某电商平台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合同,约定电商平台公司安排主播小A和小B为店铺美妆产品进行直播。该直播合作合同约定了全渠道最低价承诺,即美妆旗舰店承诺该电商平台直播营销时的商品售价为直播期间及自最后一次直播结束后三个月内的全网最低售价。
然而,美妆旗舰店足额支付了服务费后,电商平台公司仅安排主播小A进行直播,未安排小B进行直播。故美妆旗舰店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直播合作合同,并判令电商平台公司退还一半服务费。
被告电商平台公司辩称,没有让小B直播的原因是美妆旗舰店违背合同约定和承诺,给予其他主播比自家店铺更优惠的商品机制,系单方违约“全网最低价”条款。被告为准备小B直播,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且被告在无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仍愿意采取补救措施补播,但后续均因原告始终未能给到优惠的商品机制,导致小B 一直无法补播,因此不存在被告应当退款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签订直播合作合同,建立了被告为原告产品进行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关系。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
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被告仅安排主播小A直播,未安排小B直播,存在根本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一半服务费的请求,于法无悖,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小B直播的原因是原告违背合同约定和承诺,给予其他主播自家店铺更优惠的商品机制”的辩称,法院认为,平台直播经营者从事直播活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明确指出:直播间运营者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即不得以“全网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本案被告依据“全网最低价”承诺条款作为不履行直播义务抗辩事由,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善良风俗与秩序法则,法院认为并不妥当,故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一半服务费。
■法官提醒
通常情况下,商家所称的“全网最低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如果不能随行就市,“最低价条款”将成为套住企业发展的枷锁和排除竞争的工具。当行业卷入低价竞争,商家更应当为消费者考虑,让消费者认可产品质量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王道。
对于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等,在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时,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识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
对于消费者,应看清优惠规则,谨防打折套路。不要被“全网最低价”等这些价格标签所迷惑,对于要购买的商品,应提前了解其价格,可以使用一些比价软件查看历史价格,不要轻信商家宣传,根据自己需要购买商品,切勿冲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