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索债未果心生怨愤,点燃汽油“同归于尽”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1023.39元。
被告人刘某因与被害人赵某存在债务纠纷,多次索要未果后心生怨气。2023年11月17日,刘某再次前往赵某家催要债务时,发现其停放在楼下的三轮摩托车油管漏油,遂产生“若要不到钱就点燃汽油同赵某同归于尽”的想法,便捡拾一饮料瓶从车上接满汽油后携至赵某家,索债未果后,将汽油浇在赵某和自己身上,用打火机点燃。着火后二人分别进行自救,身上火被扑灭后,刘某帮助赵某将客厅及卧室内家具上的火扑灭。
被害人赵某被诊断为多处三度烧伤,呼吸道烧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共花费治疗费110131.39元。刘某本人也因烧伤住院治疗。审理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1583.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索债未果后临时起意,在人员密集的居民楼内故意实施放火行为,除可能造成其意图谋害的特定少数人伤亡的结果外,还可能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心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赵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在犯罪既遂后又主动作出将房屋内沙发等处火势扑灭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赵某被烧伤产生的相关损失,刘某依法应予赔偿。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被告人放火虽然只是为了针对个别人泄私愤,但控制不住的火势极容易危害到其他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其点火之后帮忙协助灭火,也只能酌情从轻处罚,却不能免除处罚。
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纠纷,或遇到苦难和挫折,切忌让愤怒的情绪冲昏头脑,一定要冷静对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犯国家法律,过激行为害人害己,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