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通打给孩子母亲的回访电话让法官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原来,此前父亲对孩子长期不闻不问,屡屡找借口推诿探视,5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孩子的探望权该如何保障?
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以法律搭起“桥梁”,为亲情“撑腰”,让爱重新流淌。
案情回放
小豆(化名)的父母在多年前相识相恋,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小豆的出生虽然给两人带来了无尽的喜悦,但却也因为双方关系的不稳定而给小豆带来了成长的困扰。
时间的推移没有磨灭积攒的矛盾,小豆的父母经调解分手,签订《调解协议书》,小豆随母亲生活,约定父亲需每两周探望一次。而父亲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未能履行探望义务,使得小豆在成长中缺乏父爱的陪伴。
小豆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父亲履行探望的义务。
人民法院裁判
庭审过程中,小豆的母亲表示小豆一直渴望父亲的陪伴和关爱,生活中,小豆经常向自己表达想要见到父亲的愿望,这种长期的渴望在始终缺乏父爱陪伴的环境下,对小豆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官询问了小豆父亲未能履行探望义务的原因并就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劝导,小豆父亲表示,因为工作繁忙且经常需要出差在外地,使得他难以履行探望义务。对于未能给予小豆足够的关爱和陪伴表示歉意,并承诺会尽力改善这种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豆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利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父亲而言,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小豆可以依法要求父亲履行探望义务。关于探望的频率,考虑到父亲的工作性质,并结合父母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判决父亲每月探望小豆两次。
法官说法
孙幸冬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父母的分离不应是宝贝心灵的“枷锁”,而是换种方式陪伴孩子成长。探望子女,不是简单的相见,更是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探望的意义在于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造成的感情伤害。
一、探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探望既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种权利,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继续履行养育、照顾未成年子女等义务的延伸。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应仅仅视为被探望的对象,其对父母也应当享有接受探望的权利,即赋予未成年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均衡影响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应当说,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与职责,也是未成年子女应有的权益。
但当父母双方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由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为出发点进行裁判;不仅要平衡父母的权利和责任,更要着眼于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障情感需求,助力茁壮成长。
二、探望权的主体及实施对象具有特定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来看,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其他人不享有探望权;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仅为取得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其负有协助探望权实现的义务。无论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或是义务主体都无权转让各自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者阻挠探望权主体行使权利。
众所周知,父母给予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和温暖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它是决定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心智发展的关键因素,故探望权是专为亲子关系而设立的。通过行使探望权,维护了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密关系,并达到即使父母分开也同样使未成年子女实现双系抚育的目的,这是使未成年子女免受婚姻破裂等带来的伤害,且对其进行家庭保护的最佳法律制度选择。
三、公众应提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基本认知与责任意识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推动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引导公众认识到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不应仅仅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属性,而应该是对未成年人子女全面福祉的不懈追求,强化了父母不论离异或者分开,都应对子女继续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
探望权的行使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协商和配合,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尊重子女的意愿和感受;社区、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也可多方联动、共同参与,平衡和保障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探望权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切实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