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降临,华灯初上。随着夏天的到来,不少家长选择傍晚时分带孩子出门纳凉玩耍,五颜六色的充气城堡,更是吸引住了很多小朋友的目光。然而这样看似无害的游乐设施,也潜藏着安全隐患。
如果小朋友在充气城堡玩耍发生了安全事故,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洋州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李某在城内经营着一个充气城堡,很受小朋友的喜爱。在今年三月时黄女士带着5岁的女儿悦悦(化名)出门游玩,悦悦看到一些小朋友在充气城堡玩得不亦乐乎,也想入内玩耍,黄女士花费15元购买一张门票,让悦悦进入充气城堡内自行游玩,自己则坐于充气堡外等候。
悦悦在玩耍过程中,从滑梯上滑下时不幸骨折受伤。遂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下段骨折。前后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建议自受伤之日起护理90日,营养90日。出院后,悦悦父母与李某就医疗费等赔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调解员在翻阅相关法律规定和请教法官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充气城堡娱乐设施的经营者,李某应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经营条件等,有充分认识和了解,并采取有效、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减轻损害程度。在充气城堡玩耍的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李某本应当尽到更高的谨慎防范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悦悦在充气城堡内受有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悦悦的母亲黄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明知孩子年幼,而且在充气城堡张贴有安全提示提醒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必须对孩子进行陪同看护的情况下,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悦悦的受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调解员释法明理后,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就医疗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回去我就完善安全措施,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在调解成功后,李某对法庭干警说。
随着生活条件和水平的提高,五花八门的游乐设施应运而生。游乐场所的经营者不仅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应加大对游玩者的安全保护。同时,各位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内游玩时,要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尽量避免发生此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