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彰武法院“发令制暴”硬核撑腰
2024-05-29 14:42: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福强 张若桐
 

  5月20日,本是相爱之人相互表达爱意的特殊日子,但这一天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冯家法庭却迎来了满身是伤、跛脚走路向法院求助的一位弱女子。冯家法庭庭长王楠见此情景便立即上前一边安抚女子的情绪,一边了解事情的原委。

  女子姓宋,其丈夫赵某前几日因不满宋某在外聚餐饮酒晚归,而向宋某施暴,造成宋某全身多处淤青及伤口。宋某不堪忍受偷偷离家,而后,赵某通过微信语音谩骂宋某,威胁其若再不回家将伤害宋某父母,给宋某造成严重身心创伤。

  家暴不是家务事。王楠法官通过审查宋某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及联合镇政法委员、妇女联合会向村委会进一步了解情况等,认为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迅速作出裁定。为了及时保护宋某人身安全,承办法官于当日就向施暴者赵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时将该裁定送往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和村委会。

  在送达现场,承办法官向施暴者赵某宣读并解释了保护令的禁止内容及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并对赵某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严格执行该份保护令,禁止继续使用家庭暴力。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威胁及侵害时,要勇敢的向公安机关、社区和妇联等单位求助,及时让法律法规为自己的安全“撑腰”。

  法官说法:

  什么是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取证方法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将受伤部位连同受伤者面部一同拍摄,证明其关联性。(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就诊记录应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三)报警记录、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习等机构。

  应对措施

  (一)适时分居;(二)向机关机构求助,寻求紧急庇护场所;(三)对施暴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四)必要时对施暴方介入心理治疗;(五)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六)起诉离婚、侵权责任等,追究施暴方的法律责任;(七)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施暴方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