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虚假诉讼之我见
2024-05-28 10:26: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前一段时间,我无意间看到清人赵吉士在《寄园寄所寄》记载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明朝万历年间,一女子闺中待嫁,一男子慕名前来求婚。女子的父亲不同意。男子就诬告:女子早就与他成婚,而她父亲却想将她嫁给他人。男子拿出了婚书,又让媒人在公堂上作证。

  案件到了县令王临亨手上。他在审案时,询问了女子几句话后,突然转过身来问男子:“你妻子手上有块疤,你记得是在哪只手上吗?”男子却答不上来。

  王临亨通过询问观察来判断辨别案件的真伪,维护了女子一家的合法权益。然而,形形色色的虚假诉讼自古以来就像是侵入法治肌体的一颗“毒瘤”,让人防不胜防。

  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一己之利无视诉讼规则,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构纠纷、虚构关系,以混淆视听,虚假诉讼由此发生。经济活跃度高、资本逐利性强……更是虚假诉讼滋生的肥沃“土壤”。

  “诉讼无信,则公正难寻。”有些人为了一己之私“谎话连篇、满嘴跑火车”,动起了不诚信诉讼的歪脑筋。虚假诉讼已然成为损害司法权威的顽疾。因而,整治虚假诉讼不啻为根治司法顽疾的需要。

  整治虚假诉讼,治的是人性的“虚伪”。案件外表的迷惑性,很容易使法庭成为双方当事人利益博弈的“戏台”。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合法的形式不能掩盖非法的目的。虚假诉讼中渗入了人性中的“恶”,如果我们不去揭露、不去打击,将无法彰显司法公平正义,法律在有些人的心目中将会成为“儿戏”,更会有辱“惩恶扬善”的司法使命。

  整治虚假诉讼,治的是规定的“虚空”。司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法律文书是弥补政策规定滞后、缺位的有力工具。虚假诉讼往往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产交易等市场主体活跃的领域高发。这些领域政策制订或是修改完善必须要体现社会共同信奉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基本要求,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调整空间较大、规定较粗等情形,容易让有企图的人钻规定的空子,这就需要我们用裁判立规明界,打击一案、教育一片。

  整治虚假诉讼,治的是案件的“虚胖”。有些当事人看似通过法律手段来“伸张正义”,实则为了个人的不法目的而炮制出假案子、假纠纷。虚假诉讼一旦被立案,甚至审理终结,进入执行程序,必然要浪费一定的司法资源,从而成为案件体量“虚胖”的原因之一。同时虚假诉讼暗含着程序空转,使得“真纠纷”得不到及时高效解决,特别是在执行阶段发现了虚假诉讼,法院不得不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因而,整治就需要用系统观念来综合施策,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整治虚假诉讼,治的是作风的“虚浮”。如果审判作风稍有放松,虚假诉讼的迷惑性就有可能使裁判成了无法体现公平正义的“假”作品,法官变为非法利益的“造就者”。“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超越你的美德”。“打假”见“真章”,整治虚假诉讼既需要法官有“少一点掉入陷阱,多一点慧眼识破”的专业本领,又要有敢于担当的斗争精神,全面厘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探明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隐藏的真实情况,让真相和真理越辩越明。

  “以十案之力,查一案之弊。”目标是要“治百案秩序”,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当然,提升整治虚假诉讼的实效,光靠法院的力量远远不够。“一人踏不倒地上草,众人能踩出阳光道”。实现村居“屏对屏”宣传,推进行业领域“点对点”预防,形成诚信诉讼“面对面”提醒……依靠众人的力量,让虚假诉讼止于萌芽,让诚信诉讼成为风尚!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