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旨在解决纠纷,纠纷解决的根本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追求人际关系的文明和谐,而不仅仅在于纠纷的即时处理。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纠纷解决的主要依据,但法律是社会关系所表现出的特征,而不是强加于社会的外在附属物。在人民调解中,若仅考虑法律规范,机械适用法律规范,可能将使调解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而法律人类学中的扩展个案分析法则能够为人民调解更好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提供方法论。在人民调解中运用扩展个案分析法,使得调解员更容易“看到更为深入的社会关系,看到当事人在‘怨恨阶段’的行为方式,看到当事人对于沟通渠道以及解决途径的选择,看到当事人对权力的掌控和利用,看到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后续影响”,从而更好地化解纠纷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一)
英国人类学家詹姆斯·米切尔在1965年出版的《姚村:关于一个马拉维部落的社会结构的研究》中首次使用了扩展个案分析法。最初版本的扩展个案分析法,是指在以纠纷和冲突为核心的“问题个案”基础上,扩展案件的前因后果,分析在缺乏正式纠纷的解决机制的部落中,当地人如何运用非官方的、非正式的协商解决机制来处理纠纷。
然而,将扩展个案分析法置于人民调解的视域之下,“缺乏正式纠纷的解决机制”“部落”等要素便可能消解,有必要在新的视域中赋予扩展个案分析法新的内涵。对于方法论的提炼概括需要具有合目的性。进言之,扩展个案分析法的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这一根本目的。因此,扩展个案法的核心内容便是“不仅要收集和调查个案本身,而且要将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或情景也纳入考察的范围。”在人民调解中,不妨将扩展个案分析法界定为,为实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这一根本目的,围绕纠纷本身,考察前因后果,综合法律与天理人情的分析方法。
(二)
结合前述对扩展个案分析法的界定,具体而言,在人民调解中,应以“一纵一横”为经纬线,对扩展个案分析法展开运用。
“一纵”:前因后果
在人民调解中,需要以历史的眼光考察纠纷,在纵向上深挖纠纷的“前因后果”。
“前因”包括引发纠纷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纠纷可能由多种原因形成,彼此互相关联,还有些可能被虚假现象掩盖。法律领域较为关注的是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对于一般意义的纠纷解决而言,直接原因虽然直接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但其可能仅仅是纠纷的“导火索”而已。因此,在人民调解中,直接原因可能反不如间接原因重要,调解员需要尽可能深挖纠纷的间接原因,发现纠纷的深层次矛盾,从而抓住问题的关键,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后果”包括纠纷解决的延伸后果与纠纷解决的后续跟进。其一,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两种以上处理方案,调解员不仅要尽可能预判不同方案对纠纷的即时解决可能性,还要尽量考虑不同方案对纠纷解决的长效性——对纠纷的“釜底抽薪”,从而做到真正意义的“息事宁人”。其二,在人民调解结案后,可考虑跟进纠纷案件,考察调解效果,再将对考察效果的分析反作用于调解方法,进而不断归纳、完善调解方法。
“一横”:左顾右盼
针对一起纠纷,如果我们只从单方面进行思考,那样便只观其表,得出来的结论并不是客观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因此,从横向观之,欲在人民调解中实现调解效果,还需兼采“各家所长”,必须“左顾右盼”。
“左顾”,即左顾法律。在法治国家,法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人民调解中,调解员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一方面可能导致利用人民调解进行的法律规避,另一方面也将导致国家法律与人民调解之间的紧张关系。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也要充分运用法律,即以法律作为调解依据,也有可能达成调解目的,实现良好的调解效果。
“右盼”,即右盼“天理人情”。所谓“天理人情”,天理就是天下公认的大道理,“喜、怒、哀、惧、爱、欲、恶七者非学而能”即是人情。在具体纠纷的解决中,法律可能并不是当事人的“首选”,其完全可能仅仅为“争口气”。换言之,纠纷之中的当事人并非必然是理性的,相反,其可能为情感所主导。此时,调解的首要任务便在于疏通情感,而非空摆事实、大讲道理,待当事人的情感得以疏通后,再考虑理性沟通。在同种类型的纠纷中,当事人的情感可能具有相似性,亦可能具有共通的调解方法,由此归纳便有可能提炼出应对该类纠纷的调解办法,再进一步便可能发掘出法治的本土资源。
(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我们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使之成为指导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法治本土资源不仅存在于过去的历史之中,也存在于当代社会已然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较之而言,当下的生活实践更是法治本土资源的“沃野”。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构建,另一方面要注意非正式制度的发掘与选用。要注意尊重人民群众的实践理性,从人民群众的实践出发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并依靠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去解决问题。
人民调解处于纠纷解决的前沿阵地,具有探寻“地方性知识”的广阔天地。其具有适用非国家法律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能够发掘出各种非正式的制度,甚至包括一些“人情世故”。相比于法院的法官,人民调解员也具有更多机会与当事人“打交道”,能够更为深入地发现纠纷解决中的“非法律因素”。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治本土资源隐藏于生活实践之中,留待有心人发掘。法律人类学的扩展个案分析法,便为发掘本土资源提供了一把得力的“铁锹”。将该方法通过“一纵一横”运用于纠纷解决,人民调解员不仅能够更好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更有望发掘出法治本土资源,为“法治本土化”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