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承诺给“好处费”?实为预扣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024-05-15 14:35:25
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限期内返还原告钟某实际借款本金2.9万元并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是昔日朋友,被告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某借款,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银行贷款3.3万元后出借给被告,原告将3.3万元贷款以现金方式提取后,扣除了4千元好处费后将剩余部分2.9万元后交付给被告。同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款为3.3万元的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原告出借的3.3万元借款均为向银行贷款所得,而后又将贷款出借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案涉借款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借贷关系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本案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3.3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借款时已预先扣除了4千元好处费,故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2.9万元。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