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请求支付利息,法院能支持吗?
2023-09-28 11:25:03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些“特别”,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未对本金提出任何主张。众所周知,利息是基于本金而产生的,所以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权利人都会在要求债务人支付本金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对方支付利息,那本案的原告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请求呢?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2022年,原告因买卖木方产生纠纷将被告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木方款,但是在该案中原告未提出利息的诉请。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木方款。在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偿还欠付木方款期间产生的利息,审理中被告答辩称原告本次的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并且已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呢?

  海拉尔区法院审理认为,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故本案原告的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且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