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后期两湖地区的系列基层漕案
2024-05-10 09:13: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方华康
 

  “漕者,水转谷也。”(许慎《说文解字》)漕运是指中国古代利用河、海水道将粮食转运至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物资调度方式。漕运活动背后牵涉整套保证王朝国家正常运转的制度体系,是中央朝廷控驭地方的重要契机和手段。此外,作为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经济义务,年复一年缴纳漕粮对地方民众的日常生活亦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集运输工程、经济制度与社会活动三位一体的漕运萌芽于先秦时代,发展到明清时期日臻成熟。清代每年从全国八省(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征集粮食四百万石以供皇室开支、军饷防务、官员俸禄等用途。有清一代既是漕运的成熟期,也见证了其逐渐走向衰落的历史命运。

  漕运走向衰落与“漕弊”日益深重密切相关。作为一项重要的周期性经济活动,参与其间的各色人等自然都希望借此谋取私利。所谓“惟是利之所在,人人得而争之”。“漕弊”正是漕政领域出现的各种腐败现象。当“国计”“民生”在征漕上的矛盾凸显,漕区百姓难以维持基本生计,他们就会参与到“告漕”“闹漕”斗争中,引发漕案。《清史稿》评价咸丰年间的局势时称“国运之濒,肇端于此”。其实在发生近代转型的前夜,嘉道之际中国传统社会已经开始了江河日下的历史进程。频繁发生的地方漕案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当时的社会情势。

  “告漕”案件之湖北天门“蔡士仁案”

  清代某些重案出现错判致冤及本地司法机构拒不受理等情形,百姓可越级直接向皇帝或钦差申诉,称为“叩阍”,民间俗称“告御状”。然而,“叩阍极难,其人伏沟中,身极垢秽,俟驾过时,乃手擎呈状,扬其声曰冤枉。如卫士闻之,即时捉得,将状呈上”。普通百姓若想叩阍,需承担较大的风险。《大清律例》规定:“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因此,通常只有确有重大冤屈而控告无门者,才会选择以此方式进行申诉。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三月间,湖北荆门州人蔡士仁因缴纳漕粮时遭到书役勒收折色(“折色”指交钱代粮)而在道旁叩阍。据蔡士仁供称:

  我系荆门州人,年四十岁,家中还有兄弟蔡士义,母亲陈氏。我向来教书为生。因地方官征收粮米例外苛索,向例征收本色,衙役门(们)不要本色,要收折色。上年湖北省米粮价值甚贱。市价每斗制钱一百文,交纳时要交钱八百文。又多出由单,添出卡票,又有常规索诈钱文,种种苦累……我苦累不过,是以叩阍呈告。

  蔡氏两年前就曾到安陆府上告,但因地方衙门偏袒书吏,案件很快不了了之。这次刑部官员认为蔡氏所供“虽系一面之词,但事关折收派累”,应引起重视。乾隆帝在上谕中强调“地方官征收粮米,自应按例收纳”,当即令刑部侍郎穆精阿会同湖广总督舒常、湖北巡抚姜晟赴荆门州秉公审理,并称“如果蔡士仁所供属实,则该州官吏苛征舞弊,各上司通同徇隐,不可不严查究办”。

  不出两个月,穆精阿审明回奏:“蔡士仁因纳粮与(粮书)廖正明争闹,挟嫌控告,廖正名曾向花户索取由票截费。”最终“计赃在十两以内,各分别按律断罪”。尽管乾隆帝对此案作出高调表态,但最终也并未将其作为彻查两湖漕政积弊的契机,而只是草草收场。这一方面与朝廷对“争讼”——尤其是“民”与“官”争——的自然反感有关。从“争闹”“挟嫌”等表述中也可见一斑。更重要的是,征漕吏役毕竟是漕政起始环节的重要保障。为维持地方漕政正常运行,朝廷对其不法行为通常予以相当程度的忍耐和包容。

  更为曲折的湖南湘乡“童高门案”

  与上述蔡士仁案类似,但更为曲折的还有湖南童高门案。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湖南湘乡县粮户童高门在乾隆帝行经密云途次时叩阍呈状,据童氏供称:

  (我)系长沙府湘乡县人,充当区首。乾隆五十二年,该县粮书彭重美等五人违例勒折漕米,每石折银五六两。不等伊运米十石到仓,延搁不收,屡经控告,又复延宕不结,只得交银四十七两五钱作米十石。

  乾隆帝对此案十分重视,派出刑部侍郎王昶、兵部侍郎吉庆亲赴湘乡“将该户书等如何违禁勒折、串差舞弊是否确有实据,抑或童高门是否有挟嫌诬控之事秉公查审”。后经查实,湘乡地方广阔,粮户挑粮至县城交兑甚为不便,粮书吴清桂等人为边远粮户先行垫出粮米,再凭串票(征收田赋时的缴款凭证)向其收取钱文。每斗粮食折收钱三四百文不等。按照乾隆五十二年的湖南粮价,每斗粮实际价值应低于120 文。地方差役“垫米”后所收漕粮达原额三四倍之多。

  至于“勒折”一事,童高门承认系其挟嫌报复而捏造。尽管案件最为核心的差役“勒折”情节或为不实,但此案依然反映出乾隆时期两湖漕政的诸多面相。童氏之供述虽有捏造成分,却未必毫无现实依据。结合上述赵申乔奏疏及湖北蔡士仁案,地方吏役之所以敢如此无所忌惮,在于即使粮户控告,案件也常“延宕不结”。可见地方官已与其达成某种默契,勾结欺压普通粮户。乾隆帝对此应该也有所认识,“朕思外省书吏舞弊侵渔之事,自所不免,加以官官相护,恶习牢不可破”。

  童高门案反映出的漕粮“包揽”现象也是清代两湖漕弊的重要表现。康熙年间湖南就“里甲有大户小户之名,凡小户粮赋俱大户收取,不令小户自封投柜,甚有驱使之如奴隶者”。更多的则是地方收粮书差包揽钱粮。所谓“湖南钱粮积弊,多半由于蠹书之包征包解”。如华容县地方官唯恐漕粮无法按期收齐,于是在征收漕粮时,由书差先行代垫。其后“官给空头串票与之,其花户姓名、粮石多少任由书吏填上”。这就为其肆意浮收提供了机会。此外,该县还有所谓“保户”。“保户者,包纳者也。”“其挟制小民,浮收十倍于官,官不问也。”

  地方戏曲中的湖北广济“张朝宗告漕”

  与四年前对蔡士仁案的轻率态度不同,乾隆帝对童高门案的处理不可谓不果决、严厉,甚至牵涉到已离任的府一级高官。但两湖漕弊并非就此消除。作为社会生活的艺术表现,地方戏曲中对此也有生动反映,以往对此研究者关注较少。

  黄梅采茶戏传统剧目《张朝宗告漕》即取材于乾隆时期湖北广济县发生的一起真实漕案。

  剧情是周克士等八大经承包揽漕粮征收,肆意苛索。米商张朝宗出于义愤,领导当地农民先后到广济县、黄州府告漕。但审理官员收受贿赂,将其以诬告罪收押,严刑拷打。张朝宗之子张元功不得已而冒充钦差,闯入总督大堂,为父申冤。湖广总督被其孝心感动,最终查清冤案,贪官受到应有惩罚。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七月,确有一道谕旨论及湖北广济县“蠹书周锡梿等十二人轮充粮库总书。自乾隆十四年至今,岁岁加派,私征分肥”。其中还称:“广济一县既有不法蠹书朋比为奸,则他邑难保其必无,此所关于吏治民风者甚大。”乾隆帝令布政使富勒会同湖广总督硕色“详细追究,从重办理”。最终,“庇纵揑饰之守令李珌、马汝明”都受到相应严惩。

  有学者利用广济《张氏宗谱》中的一些记载和田野调查所得口碑资料试图还原张朝宗(原名张瀚源)的真实经历及弹词《七乡员》、黄梅戏《告经承》的生成流传过程。湖北武穴市(原广济县)编订的一些现代志书也收录了张朝宗其人其事。实际上,其细节的真实性仍有待进一步的史料挖掘。

  地方戏曲毕竟只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且多靠口传心授,唱段时有改编。《张朝宗告漕》所本的历史事实应该已难考其原委,但结合乾嘉以后两湖漕弊深重的历史语境,在当时发生这样的故事确有现实土壤。其反映出地方漕政恶化与清中后期吏治败坏的关联,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时人“嘉庆以来,吏治稍弛,官吏丛睉于钱漕浮收勒折,民不堪朘削”的观察。嘉道以后,类似作品在鄂湘赣一带广为流传,也可看出漕弊对“民生”的伤害已引起民众普遍不满。

  “闹漕”案件之湖南醴陵“匡光文案”

  传统法律框架内的控告行为是漕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方式,但地方官府通常对结果有较大的预判和掌控空间。群体性的抗粮运动则是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武力抗争行为,直接影响到地方秩序的稳固,挑动着专制皇权最敏感的神经,是“民生”影响“国计”的激烈体现。所谓“官擅漕利,民冒死与官争”。(包世臣:《安吴四种总目序》,《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包世臣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71页)嘉道之际,随着吏治败坏,地方漕弊愈发深重,官民矛盾日趋激化,致使民间抗漕事件频发。

  道光初年发生在湖南醴陵县的匡光文案就是一起曲折的连环闹漕案,历经数年才得以平息。醴陵地方官征漕时惯于多端需索。积弊相沿,久益深锢。“遇有奇零,即收整数,名曰收尾。小户穷民,尤受其害;又加派外费银两,曰漕规;漕规例勒高价折银,以之分润上司, 曰漕馆;分肥劣衿,曰漕口;而州县所得,曰漕馀。岁盖以万计”。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王述徽任醴陵县令。他上任后即定下漕政新章,规定粮户交兑漕粮时,每一石米,需另给外费银(即漕粮附加费)三两六钱。正额可以征收本色,外费则必须交银。当时每两银值钱不过一千二三百文,而王述徽折价征漕时,按每两银四千四百钱计算。花户“纳米一石,并所浮收,需谷已近三石,而折纳外费银,需谷乃至二十四石”。

  醴陵县民自然不满王述徽的肆意浮收行为,先后将其告至长沙府和省粮道衙门,均未获受理。于是监生程亮书亲赴京城告漕。按照当时的司法程序,该案被发回湖南重审。程亮书在此过程中被时任湖南巡抚左抚坐以诬告罪,发往边关充军。县令王述徽因引发漕案也被革职。

  道光元年(1821年)十一月,因继任知县金德荣一如既往地浮收勒折,醴陵县民在渌口聚众闹漕,拒交漕粮。“众以求减不得,大哗,与官役互哄”,金德荣为掩盖其肆意浮收、激起漕变的罪责,竟诬告当地乡绅匡光文“聚众闹漕,伪造诏书闻于在吏”。匡光文不服诬告,亲赴京师向都御史控告。案件又按例发回湖南重审,布政使钱臻曾伙同金德荣浮收,分得漕利,于是将匡光文收押,希望草草定罪结案。

  经过匡氏家族的多方努力,案件最终交由新任湖广总督李鸿宾审理。道光帝谕令:“如果匡光文并无聚众拒捕及诈传诏旨情事,自应据实平反,将承审各员参处。”李鸿宾详细查考相关事实后,准备为匡光文翻案。情急之下,钱臻慌忙下令将匡光文提前绞死。因匡光文案前后受株连刑讯逼供与关押致死者有27人之多。

  从“程亮书京控”到“渌口闹漕”,再到匡光文案。地方官浮收漕粮,数年间引发一系列地方事件,且殃及人命。这起闹漕事件发生后,醴陵漕政得到初步整顿。道光三年(1823年)九月,敬惇典接任知县。他将每石米所征水脚外费恢复至制钱一千七百文,并在给巡抚左抚的复札中汇报称:“各花户皆踊跃输将,亲身投纳。”然而,根据地方志的记载,这样的宽松政策并未维持多久。“行之未久,浮征如故,漕米外费加至四千五百,水脚二百四十,又正银一两勒缴外费钱二千……其他需索种种,皆视前加厉”。农民负担甚至比闹漕前更重。

  对于百姓聚众闹漕抗粮,《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构讼及借事罢考、罢市,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正因处罚甚重,诬告“闹漕”罪名才极易成为漕区地方官恐吓、打击抗拒浮收的民众的惯用手段。

  “闹漕”案件之湖南耒阳“阳大鹏案”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湖南耒阳发生了一起民众闹漕事件。监生段拔萃因不满于州县里差浮收漕粮而赴京城呈控。案件照例发回湖南审理后,段拔萃被湖南巡抚以诬告罪关押。乡民阳大鹏等设法劫救出段拔萃。不久,段拔萃至湖广总督衙门投案自首。段、阳二姓起而抗粮,并阻拦当地花户纳粮。知县叶为珪派人在城中追捕,激起民愤。阳大鹏于是聚众千余人攻打县城。

  湖南巡抚陆费瑔带兵赶至耒阳。道光帝令其“妥速掩捕,剋期竣事,勿使蔓延。为首之阳大鹏等及诸名匪犯务需按名捕获,尽法严惩,毋任一名漏网”。永州镇总兵英俊率官兵四处搜捕,杀乡民多人,起事乡民四散。阳大鹏家属及胞弟阳大鸿等多人被捕。在官兵合力围捕下﹐阳大鹏最终被俘。八月,官兵又在东、西乡搜捕余党七十余人。

  耒阳闹漕事件发生后,或许出于对其演变为地方叛乱的警惕,道光帝一直表现得十分紧张,甚至在一月之间连发数道谕旨,希望尽快平息此事。他不无担忧地说:“其现尚观望之东乡民人,断不可被其裹胁。”等到阳大鹏等人悉数被捕,道光帝才安心从几方面着手处理善后事宜,力图最大限度消除其社会影响,以巩固地方统治。

  为安抚民心,知县叶为珪因“于各乡所举约总(基层征税人员),既知有匪徒捏冒,并不严拿究办,辄因奏销紧急,仍饬差追,以致刁民藉口”被革职。得知“耒阳士习民风,素称刁悍”,道光帝让地方官员加强防范,严行查禁“私藏军器,敛钱议事,及刊刻无名传单”等不法行为。又考虑到“该县仅设驻城把总一员,额兵四十名,情形单薄”,特意从邻县调重兵驻守。与此前湖北崇阳的钟人杰闹漕事件不同,道光帝这次特别提出要对耒阳漕政进行整顿。具体措施上,“将里差名目,永远革除,饬令各乡议举约总、甲长,由官点验,按年输充”。另外,“严禁占匿、拖欠、包完、垫完之弊”。至于实际效果,相关文献并无详细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湖南州县漕弊依然并未消除。

  从“漕控”到“闹漕”背后是社会矛盾的积聚

  从“漕控”到“闹漕”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官民矛盾不断激化升级,最终才会“刀兵相见”。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清代重大漕案的处理程序上存在漏洞。上述两湖的几起闹漕事件中大多存在百姓上京控告,发回地方重审时被诬入狱的情节。

  “凡遇控漕,必先押回本州县勒追”的规定本是考虑到地方情况的复杂性,也是希望将“民告官”的影响尽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以免更多民众起而效仿。然而结果却常是“地方官操纵在手,恨其上控,倍加抑勒,既满其苛浮之数,又逼令具结自诬,否则竟不斛收,仍科以抗粮之罪”。其实,如果中央不抱“大事化小”的心态,反而既在明面上纾解矛盾,又很好地展现治理地方漕政的决心,从而才能真正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另外,从以上“闹漕”事件的发展过程及其结果不难看出,清朝官方从皇帝到各级官员都对“闹漕”及“闹漕者”表现出天然反感。有研究指出,浙江归安县民陆名扬于道光初年闹漕后,其形象由深受当地百姓爱戴的“正直好人”变为素不安分的“积惯地棍”。以上几起“闹漕”事件的主角在官方记载中也无不是所谓“刁悍之徒”。参与其中的民众则尽是“无知刁民”。正因有“民与官争,罪在于民”的心理基础,“闹漕”才会成为一项为贪官酷吏操纵的罪名“凡纳米必先缴外费﹐否则指为抗漕﹐立予刑杖,虽生监不免”。

  地方志编写者对本地风俗民情通常会有更切实的理解,其在历史书写中常暗喻与官方有别的褒贬之意。然而在地方志中,这些一定程度上可谓“为民请命”的“闹漕者”也多为“叛乱者”形象:“嘉道以还,文武恬嬉……新宁有教匪蓝正樽之乱,平江有湖北钟人杰之乱,武冈有曾如炷之乱,耒阳有阳大鹏之乱,宁远有粤匪胡有禄之乱,新宁有李沅发之乱……郴州有天地会之乱……”将钟人杰、阳大鹏等领导的“闹漕”运动与天地会起义等传统道德意义上的叛乱行为并列,即可看出其评价倾向。

  “贯穿于大部分历史过程的大多数从属阶级极少能从事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他们通常只能以日常“弱者的武器”进行对权威的反抗。如有农民拖欠漕粮至数十年,朝廷觉得追索无望,“徒有行追之虚名,而究无补国家之实用”,只得一律予以蠲免。“闹漕”本是地方民众表达诉求的最后不得已手段,反映出其生存状态的急剧恶化。但在“国计”重于“民生”的统治理念下,却多被官方理解为对统治秩序的蓄意挑战。民与官争,往往归罪于民,更遑论双方的所谓“权力博弈”。嘉道年间以后,即使民间“闹漕”时或发展至攻城杀官、殒命者众的激烈地步,漕政依然得不到根本整肃。“闹漕”都无法解决问题,合法控告则更是如此。如湖南宁乡“自(道光)十一年以后,呼诉于京师及湖广总督、巡抚者踵相接,皆不得直”。

  (作者单位:武汉工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