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陕甘宁边区火柴厂的丰足牌商标。资料图片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于自己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统称为工业产权。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政权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版权、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积累了经验。
出版管理与版权保护
革命战争时期对版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强出版管理,营造良好的出版市场秩序,为防范、打击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支持;二是通过禁止随意翻印书籍、支付版权使用费等措施,维护版权人的权益。
出版管理
统一出版工作要求。通过发布一系列文件,对出版的内容类型、出版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194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文化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报纸、刊物、书籍的出版、印刷和发行事业。1941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各根据地内对外宣传的指示》,要求对外宣传服从党的政策和中央的决定。1941年6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党的宣传鼓动工作提纲》,要求在出版类型上以马恩列斯原著为主,兼顾中级读物与教科书、革命读物等。1942年12月,中央宣传部发布《对各地出版报纸刊物的指示》,要求宣传部门经常检查报纸杂志的出版工作,下级的报纸杂志应送上级宣传部门审查。
设立出版管理机构。中央苏区时期成立了中央出版局、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出版局、中央教育人民委员部编审委员会等出版管理机构。1942年4月15日,中央书记处发布《关于统一延安出版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宣传部负责书报出版工作。1948年11月16日,中央宣传部下设出版组。中央苏区的出版管理机构既代表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大力开展出版经营活动,实行政企合一、管办一体。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开展宣传和经营,发布广告、张贴启事。
版权保护
禁止随意翻印。1949年4月27日,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寄送样本及不要再翻印开明等书店的书籍》的电文中指出:“过去翻印书店书籍,是不得已的……如不与他们商量便不应再翻印他们的书籍。”1949年9月3日,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各地新华书店翻印外版书籍的指示电》中强调:“版权是必须尊重的,严格禁止随便翻印外版书的现象。”这体现了版权意识的提升,有助于保护版权。
支付版权使用费。1933年,《〈红色闽北〉编辑部征稿启事》规定:“凡本报登载的稿件,每篇自一角至一元不等。”1937年,党领导的读书生活出版社决定出版《资本论》,向正在翻译此书的郭大力、王亚南按月支付80元版权使用费,另建账户存入2000元,作为储备。1942年5月7日,晋西北美术工作者协会发起作品征集活动,凡是反映晋西北斗争生活的漫画、木刻、宣传画等美术作品,一经采纳,会获得30元至80元不等的稿酬或奖金。通过支付版权使用费,充分尊重版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使其劳有所得,获得应有的报酬。
商标专用权注册保护
革命战争时期,初步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对商标权的取得、转让、撤销等设计了规范程序;同时,明确商标权人具有专用权,有权起诉假冒、伪造商标的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程序规定
注册申请。各根据地的商标法一般规定,公私经营的工厂及手工业作坊所生产的商品以及商号加工、拣选、批售的商品,应依法呈请商标注册。未取得营业证者,不得进行商标注册。
禁止条件。这一时期还对商标的注册条件进行了限制。如1946年,苏皖边区发布的《苏皖边区商品商标注册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商品质量极劣,或有碍卫生者;工厂无固定资金者等。
审查批准。如1946年8月23日,晋冀鲁豫边区发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商标注册办法》规定,凡在一县市境内销售者,在县市政府批准登记注册;产量较大出县经营者,由县市政府转请行署批准登记注册;行销全边区甚至出境者,由县市政府提请边区政府批准登记注册。
转让程序。各根据地一般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得与其营业一并移转于他人。1949年7月18日,陕甘宁边区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商标牌号及其营业一并转让他人时,应由双方事前申请本府工商厅批准,并撤销旧注册证,另换新证。
撤销程序。陕甘宁边区规定,商标专用人未能保持其商标所代表的产品特点,品质日益下降,经通知其改进而不遵办者,撤销专用权。华北人民政府规定,撤销商标专用权的条件包括:注册商标自行变换者;注册后并无正当理由,迄未使用已满1年,或停止使用已满2年者;商标移转后已满1年,未经呈请注册者。
专用权保护
专用权限。苏皖边区规定,商品商标注册后,得享受以下权利:如有他人假冒,得受法律保护;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可呈请政府予以减税出口。陕甘宁边区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商标专用人发觉有伪造其商标时,得向司法机关起诉。
保护期限。1949年6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及《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施行细则》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以20年为限。满期后得呈请续展,每次仍以20年为限。
奖励科技发明创造
革命战争时期,通过制定一系列奖励政策来维护科技发明创造人的权益,使其获得相应的物质或荣誉奖励。
奖励范围
这一时期对工农业生产发明创造十分重视,并将其列为重点奖励范围。
1938年1月,在陕甘宁边区举办的“延安工人制造品竞赛展览会”上,延安兵工厂的正副厂长获得了特别荣誉奖励,同时有100多人获奖。
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发布《晋冀鲁豫边区奖励生产技术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对工农业生产工具或方法有所改良与发明者;对各种日用必需品之制造有所发明与改良者。
1944年5月,华东渤海解放区发布《渤海区劳动英雄的条件和生产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改良或发明新式纺织工具,为社会所乐用者;在农业生产上有发明创造确有成效者,如改造沙碱地、发明除虫害有效办法、选种制肥良好办法等。
1948年12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和《华北区奖励科学发明及技术改进暂行条例执行办法》,其中奖励的范围包括:在本区内外,对军需器械有所发明与改进者;秘传技术(如医药秘方、化学制品等)愿向社会公开者。
奖励形式
1941年7月6日发布的《晋察冀边区奖励生产技术条例》规定,对生产技术的发明或者改进者,有荣誉奖和奖金两种奖励方式。其中,荣誉奖可为发明人建立研究所且研究所的名称冠以发明人的姓名,奖金为100元至10000元不等。
1945年11月1日发布的《晋察冀边区奖励技术发明暂行条例》规定,荣誉奖有建立研究所、进行宣传、奖给奖旗或奖匾、奖状、奖章五种形式。奖金视其贡献大小给予。
1946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技术专家的优待办法》,规定凡是成功的发明,除政府给奖外,并得享有专利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