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宁:浪费司法资源 申请执行人受训诫
2024-04-24 09:45:20
中国法院网讯(袁博文)4月22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的申请执行人杨某进行公开训诫,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现场监督。
杨某因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问题,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12000余元。A保险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按照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杨某,杨某在收到银行推送的到账短信提示后仍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法院立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A保险公司在收立案信息后随即表明已履行完毕并提交转款依据,经核实确认A保险公司所述属实。
鉴于杨某虚构A保险公司拒不履行,滥用执行申请权,综合杨某的认错态度及尚未对A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院决定依法对杨某进行训诫,并责令改正,杨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写下悔过书。
法律面前,每一位当事人的胜诉权益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也应依法行使权利。但若随意申请执行,既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民事执行秩序,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