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新法)开始施行。与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扩充复议前置范围是新法的亮点之一。那么,新旧法交替期间,对于新法新增复议前置规定情形,如果2024年1月1日前法定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已经届满但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是否还能寻求法律救济?对此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首先,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均规定了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既然已经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当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其次,自2024年1月1日起新法施行,旧法废止,根据新法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起再给当事人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允许当事人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新法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超过复议期限的法律责任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此,应当从新法施行之日起,再给当事人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基于第一种意见中的理由,既然已经超过了法定复议期限,当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应当适用旧法规定,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当事人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应予保护
在新旧法交替期间,法律规范的适用应当以不损害当事人既有权利,不冲击既有社会秩序为原则。对于本文提出的问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根据当时施行的旧法的规定,当事人还有一段时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如果当事人不能再寻求法律救济,则超出其合理预期。
2.当事人基于行政机关教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一般情况下,对于具有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均在其中告知了救济途径。对于新法新增复议前置规定情形,旧法施行期间,其告知应为:“如果不服,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基于行政机关该教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行让其化为乌有。
3.法律适用应当坚持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是指,当法律存在多种解释时,首先应当选择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指出:“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据此,对于本文提出的问题,在新旧法交替期间,如果适用新法,因为属于复议前置规定情形且超过了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救济权利,对当事人不利;如果适用旧法,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人寻求救济较为有利。
4.法律应当充分保障而非限制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
也许有人会认为,学习并遵守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新法早在2023年9月1日即已颁布,当事人应当知道2024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将复议前置,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新法施行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新法施行后将无法寻求救济。其未在新法施行之前依法寻求救济,属于对救济权利的放弃。对此,笔者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共同的立法目的,法律应当充分保障而非限制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不能对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作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如果对当事人要求如此苛刻,那么对于行政机关理应作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新法颁布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正其已经对当事人作出的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的告知,告知当事人新旧法交替对其寻求救济的影响,而不应无视该影响,漠视当事人突然坠入法律救济的陷阱,这不符合“人民至上”的立法与执法精神。
另外,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文明、进步的法治精神相悖;第二种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也不便于操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