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三级法官 吴丹
2024年元旦假期刚过,我像往常一样开始一天的工作,临近下班,刷新办案系统,发现多了两件宣告死亡的案件,仔细一看,两个案件的申请人竟是同一个人。我立刻点开案件查看申请书,发现是申请人张大爷申请宣告自己的妻子和女儿死亡。
同时申请宣告自己妻女死亡的案件并不寻常,我第一时间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电话拨打过去,接电话的是张大爷妻子的外甥女,据她讲述,张大爷现在人在山东,她受张大爷委托来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张大爷的妻子年轻时患有轻微精神疾病,2002年的一天,她突然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从此再没有与亲人联系,张大爷一等就是二十多年。如今张大爷年纪越来越大,就产生了落叶归根、回山东老家生活的想法,但长春有一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过特别程序后才能处置,无奈之下向法院提交了宣告妻女死亡的申请。
听了张大爷的遭遇,我深表同情,很想尽快帮助他,于是立刻对他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即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是如何认定下落不明满四年,不能单靠申请人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张大爷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妻女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书面证明。但据张大爷陈述,妻女刚出走时,他就登报寻人,也去过派出所报警,但是都没有留存记录,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等待她们回家,没有想过再次寻求帮助,所以无法提供证据。
面对这种情况,我也犯了难,如果因为证据不足而驳回张大爷的申请,他可能无法回老家安心生活。这时,我突然想到,张大爷的妻女同时离家出走,大概率不是真正的“死亡”。相比2002年,现在的社区网格管理越来越规范,身份信息登记制度越来越完善,会不会找到张大爷妻女的生活轨迹?带着这样的想法,我立即决定去派出所“碰碰运气”,如果能找到就好了,即便找不到,也试试能否帮助张大爷收集一些证据。
到达派出所后,我说明了来意,并出具了协查函,派出所在系统中输入张大爷妻子的身份证号码,竟然真的查到了张大爷妻子的手机号!拿到派出所的回函后,我第一时间拨打了上面的电话号码,但是显示已是空号。我又通过手机微信搜索了手机号码并添加,但是始终未通过,于是我立即联系张大爷的外甥女,跟她说明情况,并通过微信把调取的回函发给了她。两天后的一个早上,张大爷外甥女发来微信消息,称已经找到了张大爷的妻子和女儿,她们不仅生活得很好,张大爷的女儿还生了一个可爱的外孙,已经三岁多了!张大爷的妻子这两年腿脚不便,以前的事情也记不清了,无法找到家人,但是见到外甥女,还是一眼就认了出来!张大爷得知了这个好消息,还听说自己有了外孙,别提多高兴了,迫切希望回到长春与家人相见。
通过这个案件,我深深感受到“如我在诉”理念的重要意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多转换思维,多想想办法,或许就能让问题迎刃而解。
(吴丹/口述 记者 张玉卓 通讯员 韩林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