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经济社诉请分得被帮扶村民拆迁补偿利益 部分获法院支持
2024-04-04 09:14: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君源 陈佩勤 刘 婧 宁 宇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对某经济社多年来帮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没有生活来源独居村民的善举予以肯定评价,判决村民遗留的拆迁补偿款归经济社所有。
邝大爷出生在20世纪40年代,幼年丧父,中年丧母,未婚无育,妹妹远嫁外村多年未有往来。自母亲去世后,邝大爷已独居生活数十年。由于邝大爷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邝大爷所在的经济社参照五保户待遇为其安排了住房,并进行分配粮油等帮扶工作。
邝大爷去世后,由于其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外嫁多年的妹妹邝大姐成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得知邝大爷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后,邝大姐回村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合同,要求继承全部拆迁补偿权益。
经济社认为,多年来,邝大爷的扶养照料均由其负担,邝大姐从未扶养过,遂将邝大姐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拆迁补偿权益归其所有。经济社主张,邝大爷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是经济社在土改时分给邝大爷的,一直由其负责修缮,且经济社对邝大爷扶养较多,应分得适当遗产。邝大姐认为经济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扶养过邝大爷,不同意分配遗产给经济社。
鉴于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委托两名家事调查员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调查员查阅了经济社账册,询问了多位集体经济成员,对邝大爷生前居住、生活、健康、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与经济社的陈述基本一致。
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经济社获得全部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邝大姐获得安置房屋和车位,对应回购款由邝大姐负担。邝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