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获刑一年
2024-03-27 16:09: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万春 孙慈亭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判处被告人刘某(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今,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农贸市场旁白租住的房屋内,多次收购野生动物并出售获利,收购袁某(另案处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所捕获的野生动物。现场共查获野生动物包括银星竹鼠2只、王锦蛇83条、乌梢蛇2条、灰胸竹鸡2只、赤链蛇50条、舟山眼镜蛇2条、竹叶青蛇2条、尖吻蝮蛇1条、银环蛇2条。
经鉴定,以上物种均被列入《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合计价值47800元。上述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活体,被依法放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法法律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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