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法院审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4-03-26 09:30:22
 

  中国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对我们苦命一家的关爱与帮助。”田大娘泪眼婆娑,紧握着干警的手深切说道。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浪河人民法庭受理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充分维护和保障了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让司法更有温度、更暖人心。

  田大娘与丈夫(已故)共育有高小山、高小水、高小河三个子女(均为化名)。女儿高小水于2003年不幸摔伤导致后头部受伤,患上精神疾病,被评定为一级残疾,2005年其与魏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现未成年。2023年魏某不幸去世,高小水便长期居住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面对妹妹无行为能力、妹夫去世,侄女还未成年的多重困境,高小山向法院申请宣告高小水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请求指定其作为高小水的监护人。后经本院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小水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考虑到本案为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不能仅依据申请人的证据简单一判了之,浪河法庭先后走访高小水的婆家及娘家所在村委会,了解对高小水具有监护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沟通,充分了解并听取了两地村委会的意见。

  鉴于高小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家属全程护理,且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多在外地生活工作,距离法庭路途较远,若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开庭,必将给被申请人及家属带来诸多不便。浪河法庭决定采用互联网庭审的方式组织当事人参加庭审。

  庭审中,申请人高小山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高小河,对申请人的请求表示认可。经过审理,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一、宣告高小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高小山为高小水的监护人。

  事后,浪河法庭第一时间将本案判决书送达至高小水的各位近亲属。提起女儿的经历,田大娘紧握着干警的手一时泣不成声,法庭干警及时对其开展心理疏导,叮嘱其乐观生活,保重身体,并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知会给村委会。

  法官“多跑腿”,百姓“少受累”。近年来,浪河人民法庭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灵活运用“互联网庭审”“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群众诉累,打通了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让有温度、接地气的司法真正走进群众心田,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