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张贴“小偷”照片?法院为名誉受损者正名!
2024-03-26 09:01: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怀疑别人偷东西,能否采取“自救”措施,将对方照片张贴在门口侮辱?法院会如何认定这种行为,下面法官通过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例来为大家解析。

  外卖员发现自己被标注为“小偷”  照片 被贴在超市门口示众

  牛某为某平台外卖员,主要为各大超市的线上订单送货。2023年9月份的一天,牛某去某超市取货,发现超市取货点进出口处张贴有一戴帽子、墨镜,穿牛仔上下衣,手持手机的男子照片,该照片上还注有“小偷”字样,牛某确认照片中的男子正是自己。气愤之余,牛某报警。警察出警后,超市将照片撤下。

  牛某认为,某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画面截屏成照片贴在门口处,该照片将牛某全身记录,且在照片上写下“小偷”字样,严重损害了牛某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导致其生活受到干扰,身心俱疲,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故诉至法院。

  某超市表示,在2023年6月份的时候,照片里的人在其超市里偷过东西,不存在污蔑的情况,超市张贴照片是自救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且照片中的人带了墨镜,无法辨认出其就是牛某。此外,超市张贴照片是为了寻找小偷,减少损失,而不是为了降低某人的社会评价,不存在主观过错。照片刚贴上,且仅仅张贴了一天就撤下了,未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相关内容,是特定私人领域发布的。即使照片上的人真的是牛某,也根本没有给牛某造成任何损失,不存在损害结果。

  关于有无证据证明照片里的人偷过东西,超市表示现在没有证据,其发现店内物品被偷后调取监控查到该人偷东西,就将照片打印出来张贴,监控已经自动清除了,没有保存,当时也没有报警。

  法院判决:超市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侵犯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虽否认其张贴的照片中人物是本案原告牛某,但根据在案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牛某本人到庭并向法院出示物品,可以确认照片中人物就是牛某。关于张贴时间,某超市表示其6月份打印出来9月份才张贴,这与证人外卖员宋某证言所述7月中旬取餐时看到照片不符,亦不合常理,故法院未予采信。某超市主张张贴照片是寻找小偷的自救行为,但该行为明显超过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和合理性。如店内物品被盗,其应采取保存证据、报警等合理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且本案中某超市亦不能证明牛某有偷盗行为。某超市公开张贴牛某照片并附有“小偷”字样,行为明显不当,会导致牛某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牛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牛某主张某超市停止侵权,因相关照片已撤下,法院不再对此处理。牛某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牛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某超市主观过错、具体侵权行为、时间及损害后果等,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超市就其侵害原告牛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店内原张贴侵权照片处张贴对牛某的公开道歉声明,为牛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张贴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二、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超市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