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非法捕鸟 三人均获刑
2024-03-26 08:5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的刑事犯罪案件,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王某强、王某佳、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3年4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强、王某佳、戴某三人在禁猎期为捕鸟自食,邀约来到黄关镇商家村商家小学旁田间的一处桂花树林,使用王某强携带的一把滑膛弹弓打鸟,前后共打死34只白头鹎(又名白头翁)。当晚,三人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三人使用的滑膛弹弓为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白头鹎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各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400元。
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强、王某佳、戴某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强、王某佳、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在2014年9月1日,灌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猎期严禁狩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全县范围内禁猎期,禁止一切狩猎活动,禁止使用弹弓等猎捕工具狩猎,禁止使用捕鸟工具等危害人畜安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狩猎方法。王某强、王某佳、戴某三人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最终遭受刑罚。
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动物还包括麻雀、松鼠、刺猬、野鸡、野兔等。捕猎“三有”动物会破坏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情节严重还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