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司法建议重在堵制度漏洞、补治理短板。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建议要有针对性。人民法院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如涉教育医疗、食品药品、住房、就业等民生领域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就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其完善规章制度,堵塞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通过促推相关组织、行业监管、社会治理等职能的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自己的弱项、短板和漏洞,有效促进某一领域的治理效果。
司法建议要有规范性。司法建议一般采用规范的书面建议书形式提出。需要与被建议单位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的,为取得更好效果,也可采取书面建议和交流沟通相结合的方式。要熟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能,善于从审判执行实践中发现、分析和总结问题,确保每份司法建议都能做到分析问题准确、依据说理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
司法建议要有时效性。要向被建议对象充分阐明司法建议对其工作改进的意义,认真听取被建议对象反馈意见,及时了解被建议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对被建议单位不重视或未按时回复司法建议的,必要时可采取现场回访、二次函询、公开报道等方式灵活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督促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司法建议要有能动性。人民法院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为社会大局服务。要立足审判,针对有关问题积极促进有关单位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平安建设,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要把司法建议纳入司法统计范围,为分析和指导司法建议工作提供数据支持,要开展优秀司法建议书评选活动,对评选为优秀司法建议的予以表彰,以此来考核、评价司法建议工作的优劣。
我们要坚持为大局服务,依法能动履职,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在促推社会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