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马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载着老伴李某行驶途中,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鹏相撞,致使三人受伤。其中,李某身上多处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李某鹏三根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马某与李某鹏负同等责任。李某后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鹏赔偿各项损失15000余元。
该案在立案前,调解员已经对案件开展了一定的调解工作,但效果并不好。在法庭上,李某鹏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在事故中受伤,在家休养3个月,无法工作,仅误工费就高达15000元,损失更大。
面对这样的交通事故“小案件”,办案法官并不敢“轻视它”,因为案件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两个家庭的安稳幸福,一旦处理不妥,极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决定以理服人,继续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
通过依法审查,原告李某多处骨折,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5000余元的事实成立。因为李某鹏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并未投保交强险,李某的损失也未超出交强险各分项的赔偿限额,根据法律规定,该损失应由李某鹏全部承担。
另一方面,事故也造成李某鹏三根肋骨骨折,其事故前一直在企业工作,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李某鹏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实际误工三个月,误工费的损失客观存在。同时,还造成李某鹏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因事故中马某与李某鹏均有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对李某鹏的损失,马某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围绕“调”字做文章,首先,向李某鹏宣传机动车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其次,向李某明确指出李某鹏因误工等产生的客观损失,李某的老伴马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办案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最终李某鹏通过微信当庭向李某支付全部赔偿款4500元。收到赔偿款后,李某与老伴马某高兴地说,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遇到这个办案法官,今天“真走运”。李某鹏也高兴地说:交通事故纠纷都处理完了,自己终于可以外出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