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月18日发布,明确了涉税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近年来,涉税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一大隐患。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乃至经济安全的必须;另一方面也关涉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此次“两高”发布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既为依法治税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1.6万余起,破案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而全国法院系统,近五年,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可见,只有依法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方能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何谓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此前,不仅纳税人对这一问题不大知情,甚至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此外,逃税罪此前只要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可能涉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解释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到了十万元。
事实上,在所有涉税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要占91.9%,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是占比高达80%。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大大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打击的对象仅限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也符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涉税犯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比较高,固然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但也有可能是因为纳税人缺少相关知识而犯罪。要从根源上减少、防范涉税犯罪,一方面要继续通过严厉打击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促使市场主体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也要更多立足于“治”,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并重,“抓前端、治未病”,使得市场主体不愿不能以身试法。期待解释的发布,能在依法打击涉税犯罪的同时,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规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养成良好纳税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