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之上》为环资审判发声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学敏
2024-03-21 09:2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电视剧《江河之上》剧照。

  中国首部环保司法大剧《江河之上》正在央视一套黄金档热播,随着剧情的推进,一件件在现实中可以找到原型的案件呈现在观众面前。该剧并未过分渲染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多么神通广大、无所不能,它以艺术的形式真实还原了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艰辛与不易。例如,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初面临“无案可审”的窘境。剧中,罗远、林海岚和耿念三人组成环境审判合议庭后,本想撸起袖子大干一场,无奈很长时间都没有案件分给他们,林海岚只好亲自跑到立案庭告诉他们哪些类型案件应该交给他们办理。这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无力感应该会让许多参与环境审判创业阶段的法官感同身受。观众不禁发问,现实中难道真的鲜有涉环境纠纷的案件吗?其实不然,电视剧深层次反映的实际上正是普通民众甚至不少法官对“环境”概念的疑惑与不解,他们并不能分清哪些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案件,哪些案件可以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诚然,1989年、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均在第二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对“环境”作出了规定,让人们对环境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有了一定认识,但是实践中还是出现了对因室内装修等引发的纠纷是属于环境案件还是普通民事案件的争议,这个争议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5号)才得以解决。该解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向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彰显了生态环境侵权的间接性、潜伏性、累积性、技术性、空间开放性等特色。也正因这些特色,才有了针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立案、审判、鉴定、执行“四大”难题,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诉讼规则,如举证责任的倒置,再如因果关系的推定,等等。与此同时,由于生态破坏行为既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还可能造成特定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公益和私益往往交织在一起,当事人还会希冀依凭一个诉讼一并解决公益、私益两大问题。剧中,在罗远审理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就想同时诉请要求被告对杨一木的水(鱼塘)污染侵权损害进行赔偿。对此,为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公益和私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明确了在我国环境私益救济和环境公益救济采取的是分别进行的模式。

  “留的绿水和青山,江河它守护了生命”,饱含深情的歌声在耳边萦绕。回望过去,环境司法改革初期,首批环境法官也曾迷茫过、彷徨过、焦躁过,但他们还是摸索着,前进着,坚守着,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顽强意志制定出了中国特色的专门化环境审判机制。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记录着他们在“山水林田湖草沙”中留下的足迹:48.7万件和1.26万件分别是2013年至2017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147万件和2.3万件分别是2018年1月至2023年9月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数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随着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的明确和环境诉讼规则的完善,人民法院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这不正是全国2813个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和众多环境法官默默帮我们守护江河的真实写照吗?而在环境保护理念的潜移默化下,普通民众逐渐认识到守护江河就是守护家园,善待江河就是善待生命,善待江河才能拥有未来!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