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学校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已充分尽职,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因此法院判决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
由淘气学生 “抽凳子”的玩闹之举造成女同学坐空摔伤的案例,论起来不过是个“小案件”,却被最高人民法院写进了工作报告中,缘由在于能够给社会公众带来启示,对于正确厘清家长和学校的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启示一: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本案中,已满12周岁的小杰在学校午休期间趁同班同学思思起身说话之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离,致使其坐空受伤。事故造成受害者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因头痛、眼睛痛、脖子痛、手痛而不得不休学一年、来年重读初一。该结果显然已超出同学间的“恶作剧”范畴,构成对他人的健康伤害。法院认为,小杰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满12岁,应具有一定规则意识和认知能力。对于拉开思思凳子的行为,能够预见他人会因坐空摔倒,其明知后果而放任主观过错,理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决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余元。
现实中,未成年人之间因所谓的“恶作剧”致他人受伤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故意推人入坑、用脚绊倒他人、用手捂人眼睛,等等。淘气顽皮虽属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与法治红线,家长也不可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推卸责任。
启示二:校方已尽力,依法不担责。此案虽发生于校园之内,但鉴于校方在日常办学中已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事发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即时把患者送医就诊,校方已尽管理和教育之责。可见,教书育人虽属学校职责,但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主体”,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是否担责、如何担责,关键要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职责。
“小案例”彰显大道理。家长和学校要共同努力,既要让孩子们充分乐享“课间十分钟”的快乐,也要教育引导他们懂得适度、准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健康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