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2024-03-09 01:22:11 | 来源:南方周末 | 作者:韩谦
 

  规定虽未明确要求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但最高法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实践,均要求死刑复核裁判文书在表述辩护意见后应当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

  2020年至2023年,法院一审受理侮辱、诽谤案件3869件,其中,2021年较2020年收案数增长达53.57%,2022年、2023年收案数量均超过千件,年均增长分别为6.50%、19.86%。2.jpg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 陈鸿翔

  2022年1月1日,法律援助法实施。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应当获得律师辩护。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按照刑法,二审被判死刑的案件均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援法实施前,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参与度并不高。

  在法援法出台之后,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针对这些问题,南方周末记者专访了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

  向司法部反馈辩护质量不佳案例

  南方周末:如今死刑复核案件有律师辩护的比例达到多少?

  陈鸿翔: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除极个别不委托辩护律师、也不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外,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基本上都有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为落实法律规定,最高法、司法部于2021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申请通知辩护制度,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迈入新时代的一大亮点,也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改革。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慎之又慎。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南方周末: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人数提高,最高法死刑复核工作有了什么变化?

  陈鸿翔:律师参与死刑复核刑事辩护在防范冤错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广泛参与死刑复核,对审判管理、死刑复核工作进度、死刑案件质量等均产生系列影响。

  首先,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最高法在复核阶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错案件;有助于最高法权衡全案量刑情节,依法审慎适用死刑。

  其次,辩护律师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和审判程序等方面所提辩护意见,有助于帮助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全面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也能够促进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南方周末:死刑复核环节不开庭,律师仅向法官提交辩护意见。最高法是如何推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参与的?如何加强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陈鸿翔:最高法高度重视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为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除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外,也可以向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当面反映辩护意见。对于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最高法与司法部开展经常性会商、沟通,举办同堂培训。最高法还及时向司法部通报质量较优的辩护案例,同时反馈辩护质量不佳、辩护工作效率过低的案例,促进法律援助辩护质量和辩护工作效率的提升。

  南方周末:法援法发布后,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中开始体现律师的姓名,有了进步。也有律师认为,裁定书中应当进一步详述采纳或不采纳律师意见的理由,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陈鸿翔:法律援助法施行后,绝大部分案件都有辩护律师介入,规定要求,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辩护律师姓名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并表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规定虽未明确要求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但最高法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实践,均要求死刑复核裁判文书在表述辩护意见后应当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而回应方式可根据案件及辩护律师意见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辩护律师在一、二审期间已经提出且原判已予正确评判、复核阶段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可适当简化。

  在裁判文书中概述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可以体现辩护律师的工作和价值,激发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辩护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工作态度均可呈现,便于当事人、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监督,也有助于提高辩护质量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22.png

  最高法第二办公区,外界称为之“死刑复核大楼”。(南方周末资料图)

  侮辱、诽谤案件逐年上升

  南方周末:2023年9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些年来,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案件是否有增长的趋势?

  陈鸿翔:网络暴力并非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一般认为,网络暴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有相当数量就属于网络侮辱、诽谤。

  据统计,2020年至2023年,法院一审受理侮辱、诽谤案件3869件,其中,2021年较2020年收案数增长达53.57%,2022年、2023年收案数量均超过千件,年均增长分别为6.50%、19.86%。

  为了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除适用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外,还对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明确了法律适用。

  南方周末:你认为应当如何划定言论表达与网络暴力之间的界限?

  陈鸿翔:为确保网络暴力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防止不当干预网民的正当权利,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界限,指导意见第10条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最高法也将加强审判指导,确保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取得实效。

  南方周末:除了司法的手段,为了遏制网络暴力,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陈鸿翔:一方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单纯依赖刑法规制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要注重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引导功能,畅通行刑衔接机制。

  另一方面,要注重技术手段在网络暴力行为风险防范和风险识别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网络暴力治理的长效机制。

  同时,要加大法治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声。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