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工人办理养老保险 煤矿被判补偿25000元
2024-02-28 08:37: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2月26日,经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某煤矿与罗某达成协议: 某煤矿于2024年5月1日之前补偿罗某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导致的损失25000元。某煤矿因为未为工人办理养老保险而付出了代价。
罗某于2017年初到某煤矿,从事井下挂钩和开皮带机工作。建始法院2022年6月16日判决(已生效)认定:罗某与某煤矿2017年1月26日至罗某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煤矿未为罗某办理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罗某补办养老保险,致使罗某与某煤矿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罗某于2022年申请劳动仲裁,继而于2024年2月2日向建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煤矿赔偿损失。在2月26日的庭审中,经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煤矿未履行为罗某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致使罗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理应赔偿罗某相应损失。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