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以互信为基础自愿协商达成新的履行协议,本是“双赢”良策,却被部分被执行人用来规避、拖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昆山某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某智能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陈某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各方于2023年8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四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剩余执行款,“2023年8月15日前偿还第一期执行款50万元,2023年9月起至2024年7月分11期偿还剩余本息约1000万元。”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对四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解封。
后被执行人仅按期履行了第一期50万元付款义务,自2023年9月起再未支付任何款项,陈某催要无果,向昆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昆山法院依法裁定重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让人意外的是,当初在和解协议签订后解封的两套不动产,其中有一套竟已易主。经调查,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夫妇二人在和解解封后,迅速以赠与方式将涉案不动产过户登记到其女儿名下。
执行法官立即将郑某某、李某某二人传唤至法院进行询问。两人声称为了支持慈善事业,早就决定将名下一套房产进行遗产捐赠,将房产过户登记到女儿名下时已经向其明确了房产用途,两人的目的并非规避执行,只是为了保障该房产能够留下来用于捐款。
执行干警对郑某某、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向其释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转移财产,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挑战司法权威。最终,法院依法对郑某某、李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二人均表示对于罚款决定无异议。
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干警要求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签署具结悔过承诺书,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配合法院执行,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目前,该案当事人已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某、李某某已履行第一期450万元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