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2024-02-21 08:36: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洪泉寿 王凌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样的。一是信息技术快速普及,供给侧对客户信息的需求增加。二是个人信息买卖存在去中心化现象,个人信息泄露难以追溯源头。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足。对此,笔者建议,要重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频发,加强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区际合作。对特定人群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建立起行业合规信息交流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上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泛滥,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屡打不绝,甚至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的“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作案方式主要为通信网络交易。线上交易具有便捷性和低风险性,成为罪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首选方式,如信息需求者往往会利用谷歌等搜索引擎,或使用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寻找信息提供者,再通过电子邮箱传输信息文件,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交易。二是作案目的主要是帮助推销、销售业务和出售牟利。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被挖掘,本地区内的商业交易可以通过获取个人信息扩展业务,挖掘潜在用户。此外,互联网营销时代的到来,使得即便是地理位置距离互联网巨头公司较远的地区,仍可通过成规模的盗取他人信息参加其营销活动从而获利。三是电信电话行业和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成为该类犯罪的“高发人群”。犯罪人员实行犯罪行为多是基于职务便利来非法收集、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如装修员工为客户服务从而掌握房屋信息,电信员工为客户服务掌握电话号码等。行业抱团现象明显,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往往会在产业上下游的从业人员中流通。四是无业人员成为犯罪人员的主流。这类犯罪人员的作案目的主要集中在出售牟利。无业人员犯罪的动机和犯罪行为与前述人员截然不同,对于前述人员而言,非法获取客户私人信息,与上下游人员分享客户信息这些行为都是基于行业特性来实施的,如装修行业和家具、家电行业同是基于居民居住需求下产生的,对于装修的需求往往会和对于家电的需求同时产生,换而言之对于前述人员而言,个人信息是足以直接转化为实际利益。但无业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则不特定,他们无法直接利用自身获取的个人信息获利。因此,他们要通过将不特定的信息贩卖给需求方获利。

  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样的,具体包括:一是信息技术快速普及,供给侧对客户信息的需求增加。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传统商业模式难以维持。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67亿,网络普及率达到75.6%。信息时代下,居民衣食住行无不与网络关联,传统的行业从业者已经不能单纯地依靠消费者维持交易。互联网平台通过庞大的客户数据可以为不同商品提供用户画像,针对性地为不同用户精确投放广告,从而扩大交易,而传统从业者是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为了与线上平台竞争又迫使他们扩大自己的客户群体,因此他们自然就会选择尝试从其他渠道获得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从而帮助推销、销售业务,这种需求也促成了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业的诞生。二是个人信息买卖存在去中心化现象,个人信息泄露难以追溯源头。判决中,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是使用个人信息帮助推销、销售业务,或是作为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而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的源头往往难以查获。实践中,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往往都是直接购买于网络或者几经转手,犯罪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信息最初的来源。因此,除了一些户籍底卡、储户信息等明显是从相关机关、企业获取的之外,对于个人身份信息及经过修改的信息,办案人员很难从信息内容上判断信息的来源,从而追溯始作俑者。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足。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用于正常经营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的判决也往往会认定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从而判处缓刑。原因在于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并不到位,将客户信息分享给同事、同行乃至行业上下游的企业这种行为在商业活动中并不少见,尤其是这种大量信息的分享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特意请求被收集者同意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这种分享信息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这些合规方面的要求对于规模较小的地方小企业而言是很难被认识到的,因此很容易违反规定要求。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区际合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地域观念,其信息提供者的所在地可能在某一个地区,而犯罪后果却可能发生在全国任意一个角落,在互联网背景下,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地区单独的司法力量都是鞭长莫及,打击和惩治该类犯罪在法律追诉、证据收集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所以,必须加强区际合作,通过建立相关机制等方式,在技术交流、证据收集、犯罪人抓捕等方面开展合作,从而提高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效果。二是对特定人群做好普法宣传工作。一方面,要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普及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广泛采取广告宣传、开展知识竞赛、组织免费安全讲座等形式向居民宣传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和保护手段,建立相关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要对如户籍民警、电信从业人员、房地产相关人员做好普法工作,这些特定人群因职务之便容易接触获取他人信息,而又存在从中获利的可能,要抓好这些源头少数,限制他们对客户信息数据的利用,落实对其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三是建立起行业合规信息交流机制。由于商业活动对客户信息的客观需求,如不建立起合法合规的客户信息交流机制,非法的客户信息买卖就会禁而不绝。要以行业协会作为抓手,引导对客户信息需求大的行业通过合法手段交流信息,促进整个行业的企业合规水平,如定期为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起行业内部的客户信息库并雇佣专业人员管理,为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相关协议并明确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用途等,既满足行业的客观需求,又保障了客户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