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机制 提升诉前调解质效
2024-02-18 09:40: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凯卫 孙云文
 

  目前,诉前调解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例如:缺少系统性机制,没有对诉前调解工作中的案件接收、分流、办理、结案等各环节进行细化规定;调解员队伍中公务繁忙的在职人员比重大,退休返聘法官在诉前调解工作中“挑大梁”的现象明显;宣传力度不足,基层群众对诉前调解的知晓度和接受度不高,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要逐步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多元化诉前调解机制,切实提升诉前调解工作质效。

  要建立科学高效的诉前调解工作流程。一是在平台搭建方面,充分运用现有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和本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由政法委牵头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机构,整合公证处、律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村委干部、乡贤等多部门、多行业力量,搭建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等多类型专业化诉前调解平台,对不同类型诉前纠纷进行化解。二是在案件确定方面,立案阶段应根据起诉材料初步确定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如家事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一般都适合通过非诉讼程序进行化解。三是在调解启动方面,立案部门对于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可制作诉前调解意向告知书,列明当事人信息、联系方式、诉求和事实理由、是否接受诉前调解,同时写明诉前调解的流程、优势、注意事项等,立案时引导当事人填写。四是在案件分流方面,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及时根据纠纷类别将案件分流至不同的诉前调解平台。五是在流程管理方面,各个诉前调解平台接到纠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实体性材料按要求收集整理。调解成功的纠纷,依据当事人需求予以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可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要加强诉前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在法院内部,充分调动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构建起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为主力、书记员及其他人员协同的诉前调解工作队伍,为审判队伍提供锻炼平台,强化能力建设。在法院外部,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获得地方党委、政府强力推动,取得相关行业协同,形成社区、公证、行业协会、律所等多部门参与调解的格局。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