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结合乡规民约、兼顾乡情、亲情及风土人情,坚持调解优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判后释法答疑,使当事人或输或赢明明白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社会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减少诉讼增量,使公平正义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提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纷靠法意识越来越强。作为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要以高质量审判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
要让老百姓满意,就要学好用足“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内核——人民司法观,坚持司法诉讼案结事了,主动发力能动司法,立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引导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同时,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无论是做调解工作还是司法裁判,都要引导乡村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公正与效率”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感受”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要结合“三农”实际,让定分止争更加沾泥土接地气,用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质解纷效果衡量公平正义。
定分止争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良传统。如果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就会出现水土不服、事与愿违的问题。我国广大农村群众居住相对较为分散,甚至处于偏远山区,同时,乡村又是“熟人社会”,叔伯阿姨连成串儿,地域特色和乡土人情观念浓厚。因此,几千年来产生矛盾纠纷借助熟人或者有威望、有地位的乡绅名流来调和处理的习惯根深蒂固,具有“东方经验”之称的调解仍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要发展和创新“东方经验”,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并行解纷,以县乡村为重点建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形成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以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为目标,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县乡村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接,对于经过乡、村两级基层组织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立案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先行进行诉前调解或委托调解,实现诉前解纷与诉中调解、判后自觉履行或和解,全面实施“矛盾纠纷调处—司法确认—诉讼引调—代理诉调”调解流程全覆盖,形成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优势互补的解纷机制。这样才能既增进群众感情、增强普法效果,又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真正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定分止争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纷不是站在讲台上空洞的说教,也不是讲述高深的理论,而是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一些地方,人民群众受无诉无讼观念影响,依法解纷的观念和法治思维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再加上当事人大多在同一个村庄或社区,抬头不见低头见,即便对裁判结果心存怨言、忧虑,也会碍于脸面、情面,虽然嘴上不说,但内心积怨并没有完全消除。导致“官司打输了,心里疙瘩大了”“官司打赢了,亲情乡情没了”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人民法院要结合案件实际,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不仅仅围绕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还要真正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内心感受,尽力满足当事人的各项合理诉求,一揽子解决纠纷,不断缩小与当事人心理预期之间的差距,使审理的案件不仅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做到案结了事。要切实体验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以实现,努力防止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定分止争不仅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发挥“抓前端、治未病”的综治优势。如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人民法院要坚持抓实“诉源治理”这个关键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实现“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又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头堡”,在引导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德治教化作用和群众自治作用。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积极推进诉源治理,不仅要引导基层组织对矛盾纠纷先行调解,还要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依照乡规民约和风土人情及亲情影响达成的协议,依法审查及时出具司法文书进行确认,实现诉调无缝对接。通过诉前诉讼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纠纷源头治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抓前端、治未病”的综治优势,推动“纠纷不出村组、矛盾不出乡镇”的无诉讼村庄(社区)建设。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好诉源治理这项基础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诉源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人民法院要结合乡规民约、兼顾乡情、亲情及风土人情,坚持调解优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判后释法答疑,使当事人或输或赢明明白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社会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减少诉讼增量,使公平正义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