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再去看看”
2024-02-05 09:4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副庭长 董广绪

  这天上午刚上班,我跟法官助理小邹说:“下午跟我去一趟南沙,水污染责任纠纷案需要现场勘验一下。”

  小邹不解地问:“原告不是确定撤诉了吗?怎么还要去现场?”

  “这起纠纷所在地是蕉门水道,位于珠江出海口,这里的水环境对于整个流域的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一定要再去看看。”回答小邹疑问的同时,我的思绪也被拉回到几个月前……

  2023年8月,老黄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新某公司自4月起就不规范施工,严重污染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蕉门水道附近鱼塘水体,导致水产品大量死亡,故要求新某公司赔偿其损失65万余元。

  自2023年7月1日起,海珠区法院集中管辖广州辖区内环境资源一审民事、执行案件。

  老黄在庭审时表示,新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黄泥流入鱼塘,严重污染鱼塘水体,导致鱼、虾、蟹等水产品大量死亡。其主张的65万余元赔偿,含购买鱼苗、虾苗、蟹苗的支出以及饲料费、人工费及鱼塘租金等,都有单据为证。

  新某公司的法务小张则表示,公司在鱼塘附近进行河堤加固施工,在工地和鱼塘中间设立了围蔽,施工非常规范,除了少量黄泥,施工过程不产生任何污染物。所谓黄泥,也就只是鱼塘附近的土接触水时产生的浑浊,一小会儿就沉淀了,不会对鱼塘水质产生长期影响。

  “法官,鱼、虾、蟹是我的命根子,新某公司必须负全责。”老黄声泪俱下。

  “水产品的生长情况与众多因素相关,不一定跟水质变化相关。再说,我怎么知道具体有多少水产品死亡?凭啥要求赔偿65万余元?你那个鱼塘能装得下那么多鱼、虾、蟹吗?”小张的情绪也很激动。

  庭审结束后,我认真分析案情,觉得正确处理本案纠纷离不开专业的水产养殖知识。鱼塘能养多少鱼、虾、蟹?有多少死亡?黄泥会不会影响鱼塘水质?会产生多大、多长时间的影响?鱼、虾、蟹的生长与哪些因素相关?本案中水质变化在水产品死亡中发挥了多大作用……一连串的问题涌上头来。

  这个案子该怎么审?我想到之前的一场签约仪式。

  不久前,海珠区法院与广东省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共建涉动植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协议,建立涉动植物等生态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我立即向该委员会发出委托调解函,邀请他们对本案进行诉中调解。

  同日,他们就委派了人民调解员陈彦鸿对该案进行调解。在介绍案情时,我了解到他在水产养殖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很扎实,悬着的心才放下了一半。

  老黄和新某公司的矛盾依然激烈,容不得我们有任何懈怠。陈彦鸿一边翻阅卷宗,一边与我探讨。“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新某公司的工程施工行为对老黄鱼塘的水质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因为缺少施工前鱼塘水质的原始数据,很难认定施工行为对鱼塘水质产生了多大影响,而且水产品的生长情况与众多因素相关,很难判断水质变化在其中起到多大作用。”他分析道。

  陈彦鸿决定先通过电话联系,将他的初步分析思路与双方进行沟通。

  听完陈彦鸿的分析,老黄担心地问:“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没有经验,很多证据没有保存好,不会完全不支持我吧?”

  小张也在电话中表露了不安:“我是法务,清楚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会认定我举证不能,让我全额赔偿吧?”

  通过沟通协商,老黄和小张都认为判决方式解决纠纷风险较大,表示愿意调解。不久之后,在我和陈彦鸿的主持下,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由新某公司赔偿老黄损失6万元,老黄申请撤诉。

  案件看似马上就可以通过撤诉结案,但我总感觉事情没有做完。我把相关疑问与陈彦鸿进行了沟通:“这个案子虽是私益诉讼,但属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且涉案工程施工地点在珠江出海口的蕉门水道边,如果工程施工确有污染水体的情况,则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一撤了之,而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陈彦鸿也提出担忧:“涉案工程总长十几公里,老黄的鱼塘仅是其中一段,如新某公司仍不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不排除再发生后续污染事件,引发其他鱼塘、田地的相关权利人起诉,不利于生态环境的预防性保护。”

  我们一拍即合,看来这趟现场勘验是非去不可了。

  通过勘验,我们发现新某公司的施工符合规范,使用的石材为花岗岩,对水体无害,施工过程的黄泥侵入鱼塘,对鱼塘水质产生一定影响,但属于短期影响,在较短时间后即会自动沉入水底,不会对鱼塘水质产生长期、永久性影响。

  陈彦鸿指着鱼塘里飞驰的鲢鱼说:“看,这鱼游得多欢!”

  我也仿佛回到了小时候:“好一派鱼翔浅底、虾蟹争霸的景象!”

  勘验过程中,陈彦鸿运用专业知识,指出新某公司施工现场存在少量风险点,如发电机安装位置地面硬化不规范,燃油桶未固定等。“这里是海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很常见,如果遇上了,很容易引发油污侵入土壤、水体的污染事件。”

  新某公司十分认同他的意见,表示会立即组织人员消除风险点。“这场官司很值,免费得到了环保专业人士的指导,心里更有底气了。”新某公司负责人感激地说。

  根据现场勘验,这起纠纷不存在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我们便组织老黄与新某公司正式签订和解协议,新某公司于当日履行完毕,老黄随即申请撤诉,海珠区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

  (董广绪/口述 记者 谢君源/整理)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