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学视域下的隋唐制度变迁与历史价值
——读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2024-02-02 09:51: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英团
 

  隋唐,是一个恢宏大气的时代。那时的礼仪,那时的职官,那时的刑律,那时的音乐,那时的兵制,那时的财政,无一不在展示那个时代的气象和历史兴衰。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著名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在梳理、考证、重新诠释史料的基础上,多维度、多视角地呈现了隋唐两朝的礼仪、职官、刑律、音乐、兵制、财政等各项制度渊源脉络变迁及其在政治上、军事上、法律(或司法)上的历史价值,堪称“中古史众多重要问题的开山之作”。不仅“奠定此后中文世界学者理解中古史的基本框架”,被誉为“是一本从旧史学框架中脱胎出来的新史学著作”,还“奠定了现代学术意义上的隋唐史研究的基本框架”。虽然难读,也存在着些许不足,或者存在明显的缺陷,有一些引据不合理,逻辑不够严密,甚至有一些主观臆断,结论也不一定正确,却仍“为治史者所必读”,是一本“供初学之参考”“必须要读”“必须要重视”的史学名著。

  隋唐是律令制实施比较透彻的时代,制度规定是我们应当特别关注的基础史料。虽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情形却没有大的变化。相较于礼仪、职官(内容)而言,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陈寅恪先生对刑律着墨并不算多,仅在该章之首,用“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等寥寥数语予以扼要概括,大有厚此薄彼之感。实则,非也。律令性质本极近似,古代礼律关系密切。“礼法”就是中国古代法,是中国古代文化之“道统”在法制上的体现,是中国古代法之“法统”载体,涵盖了中国古代“礼乐政刑”之“治统”的原则和方法,承载了仁人志士追求“良法善治”的美好愿景。所以,关于礼仪、职官与刑律三者,在陈寅恪先生心中并无高下之分,而是从繁杂的制度因革背后抓住了儒学道统这一关键因素,把受儒学影响甚深的礼仪、职官与刑律列为先后连缀的三章进行考证与分析,从而突出它们的共同特点。只是为了避免陷入相互重复之嫌,在刑律之部,对于在礼仪、职官部分已经详加考证且与刑律相同的内容就不再进行过多表述,而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刑律独具的内容上。即“此书微仿天竺佛教释经论之例,首章备至详悉,后章则多所阙略……故于前礼仪章已论证者,如三源中诸人之家世地域等,则于后诸章不复详及,实则后章所讨论仍与之有关也”(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叙论》)。

  “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作为一个法律词汇,“礼法”一词古已有之,最早见于《荀子》。“礼法并用”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用“礼法并用”描述中华法系,是学界长期以来的通识。中华法系的另一成文法典,就是“礼典”。李唐王朝尤为重视“礼典”,先后修成《武德礼》《贞观礼》《永徽律》《显庆礼》等“礼典”,至唐玄宗开元年间新编的《大唐开元礼》成为宋元明清礼典之范本。“在近代已经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实际上再没有那么广泛的名词可概括‘法律’‘制度’‘礼仪’和‘习俗’四项内容;但在中国经典时代‘礼法’这类字样恰也常常是这四者的浑称。”正如“亚里士多德著作翻译第一人”吴寿彭在翻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诺谟”一词时所言,只有“礼法”一词才能将中国古代法概而统之,才能比较准确地作为表达中国古代法的名词。质言之,“礼法”即法。更准确地说,“礼法”是古代中国的法。“礼仪”章之所以成为全书的主体部分,源于陈寅恪先生对先唐礼制重要性的特殊认识,他说:“唐以前士大夫与礼制之关系既如是之密切,而士大夫阶级又居当日极重要地位,故治史者自不应以其仅为空名,影响不及于平民,遂忽视之而不加以论究也”,因而陈寅恪先生将礼仪制度作为全书重点,礼仪章“备至详悉”,宏深有致。

  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治国传统”(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隋唐之制度虽极广博纷复,然究析其因素,不出三源:一曰(北)魏、(北 )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所谓(北)魏、(北)齐之源者,凡江左承袭汉、魏、西晋之礼乐政刑典章文物,自东晋至南齐期间所发展变迁,而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孙摹仿采用,传至北齐成一大结集者是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开篇即详析隋唐制度“三源说”,“礼仪”章又论隋唐礼仪之“三源”:“旧籍于礼仪特重,记述甚繁”,且“止限于少数特殊阶级”“所以教民”。一者,西晋首次将五礼制度用于实践,奠定了东晋南北朝以及隋唐礼仪制度的基本框架。二者,在具体的历史传承上,东晋南北朝礼制也以西晋礼制为近源。三者,“下开(北 )魏、(北)齐、隋、唐之制度”,是谓“唐礼不亡即隋礼犹存”“其所从出之三源者,亦俱托唐礼而长存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礼仪》部分,陈寅恪先生对隋唐礼仪源流的详细考辨为我们爬梳刑律之源提供了重要依据,“经过陈老的反复论证,不仅对隋唐的礼仪渊源探讨得一清二楚,就是对隋唐其他制度的来龙去脉也有所了解,这也是对中国古代史研究的一大贡献”(胡守为《陈寅恪与二十世纪中国学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是对“礼法并用”的传承与接续,“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礼”与“法”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呈现出内容丰富、成就恢宏的大气象、大格局。

  隋唐刑律取精用宏、广收博取,成就中华法系。三国两晋南北朝,是我国封建法律由秦汉的初创期向隋唐的成熟完备期发展的重要阶段。隋唐的刑律,使得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开始定型。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之后律法的典范。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陈寅恪先生认为“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一是修正与发展了“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之观点,二是进一步剖析了刑律发展过程中独有的特点。即《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刑律》中,陈寅恪先生不仅着重强调了刑律发展的突出特点,还着重考证了刑律与礼仪、职官的不尽相同之处,并提出了两个极为重要的观点:一是“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陈寅恪先生的这一观点修正与发展了部分学者所坚持的南朝刑律之渊源至隋唐制定刑律时已经断绝的论点。二是“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陈寅恪先生解释道:“初观此有似隋制律时此点不因北齐而转承后周者,但详绎之,则由《北齐律》合《后魏律》之《捕亡》与《断狱》为一,名《捕断律》《隋律》之复析为二,实乃复北魏之旧,非意欲承北周也。然则据此转可证明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

  “国之大事, 在祀与戎。”古之中国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将神权统治与行政管理活动结合起来,唐之科举,不仅考“礼”,不少职官都以从事礼仪活动为主要职责。与之相适应,无论是行政体制还是法律制度,隋唐的职官制度都已成熟和定型。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职官》中,陈寅恪先生详为考辨了“往往为论史者所忽视或误解”一些“史实”,一是“宇文泰所以令苏绰、卢辩等模仿《周官》之故及其制度实非普遍于全体,而仅限于中央文官制度的一部分”;二是“唐代职官乃承附北魏太和、高齐、杨隋之系统,而宇文氏之官制除极少数外,原非所因袭”。他认为,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观其书编修之经过,即知不独唐代职官与《周礼》无关,且更可证明适得其反者。然则论者据《唐六典》一书竟谓唐代施政得《周官》之遗意者,殆由不能明悉唐代制度之系统渊源所致也。笔者以为,作为东方封建法制代表的隋唐职官制度虽然无法和现代法律制度中的行政法典同日而语,但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制之典范的隋唐职官制度在形式上却与现代法治背景下的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着某种脉络联系,尤其隋唐职官制度所形成的某些精神内核对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仍然具有些许启示意义。

  顶礼隋唐,超越隋唐,复兴中华。“过去是未来的钥匙”,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法文化中,蕴藏着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理性的法律思维,创造了穿越时空的可以为当代提供史鉴价值的法治经验。一方面,传统的行政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尽管存在种种冲突,然而,对于现代法治建设来说,传统政治的睿智,伦理道德的凝重,法律思想的实践性,以及古代行政法典的详密和职官制度的完备,如礼仪、职官、刑律、音乐、兵制、财政等,仍然是一种可为后世研究、运用和镜鉴的历史资源。如果传统的法治体例中可以注入现代的法学理念,其对于丰富现代法治内涵仍具有积极的作用和价值。另一方面,建设法治中国,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折中,对自身的文化和法系传统进行现代化的反省和批判,正本清源,斟古酌今,创新发展。《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所以被学界赞誉为“唐代政治史的光辉的有洞察力的著作”,一是多有阐发昔贤所未及见到之种种问题,书中所用民族文化视野治史路径,史观与考据兼长的阐释特色,对尚处于发展阶段的现代中国法律史学有着积极的影响和启发;二是《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饱含对隋唐制度原因的诸多创见,搭建了从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政治和历史研究的蓝图;三是以史为鉴,谱写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任何一个民族对自己的历史理解得越深刻,对法律文化传统挖掘得越充分,就越会彰显本国特色的法治模式。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