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鸟类用于个人娱乐和出售
山东阳谷三名被告人非法狩猎被判刑
2024-02-02 09:33: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希玉 高珊珊
 

  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三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尹某、武某甲、武某乙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武某甲、武某乙于2022年4月、5月期间,分别在自己家中使用自制“笪笼”,在笼中放置粮食、小虫等物品捕猎鸟类,用于个人娱乐和出售,在出售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猎的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非法捕猎的鸟由阳谷县林业局移送至阳谷县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进行饲养,产生饲养费用。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武某甲、武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判处武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武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事处罚,同时要求三名被告人分别承担饲养费,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