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追尾”难定责 专家出庭解疑惑
广州花都区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厘清运动纠纷责任
2024-01-29 09:33: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育婷 汤晓敏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滑雪场现场设置的警示标语。

  导读

  身着滑雪服,脚踩滑雪板,炫酷自在地穿梭于滑雪场之上,滑雪已经成为近年来许多年轻人热衷的运动“新宠”。与此同时,伴随滑雪而产生的各类“碰撞”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滑雪产生的侵权纠纷案,法官将专家辅助人制度应用到案件审理全程,通过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滑雪动作、碰撞发生原因等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帮助法官顺利解决事实认定难题,并综合全案证据体系作出了公正判决。此案的判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在参考滑雪专家专业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滑雪“撞车”双方以及滑雪场的责任,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滑雪撞出纠纷 对错各有说辞

  2022年5月,小璇、小雨(均为化名)在某滑雪公司的雪场滑雪时,因双方滑行路线交叉、避让不及发生相撞,导致小璇面部被小雨的护目镜刮伤。碰撞发生后,小璇随即自行前往雪场医务室。医务室人员为小璇采取了相应基础救治措施。小璇离开雪场后,又前往专业医院进行诊疗。医院诊断其左侧面部皮肤裂伤长约4cm,为其进行了消毒包扎。后因该伤口可能导致面部留疤,小璇又接受了激光祛疤治疗、创面促愈等医疗项目。

  后小璇、小雨就双方担责问题产生争执。小璇认为,小雨作为具有滑雪经验的后方滑雪者,欲进行超越滑行时,未提前预判前方滑雪者的路线,且未保留充足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其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小雨认为,双方相撞前小璇正从山下向山上逆向滑行,进行此种危险动作会影响后方滑雪者的正常线路,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但小璇不仅选择了不符合自身控制能力的滑行线路,且在逆向滑行时没有前后观察、未予让行,导致其避让不及才发生碰撞。

  双方争执不下,小璇遂将小雨及滑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雨对其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激光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受限 法院请来专家

  花都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细致梳理。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小璇及小雨的滑雪动作是否合乎规范、滑雪中双方为何发生碰撞等问题的审查与认定,对确定各方过错责任具有关键性作用,而各方过错程度是认定其担责比例的重要依据。但是,因滑雪运动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关动作分析涉及对滑雪运动的专业理解和经验判断,且司法鉴定具有适用领域和范围的限制,在该案中难以适用,故案涉事实查明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最终,法院决定在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延请在特定领域具有熟稔专门知识的专家出庭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厘清案涉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科学性质与逻辑脉络。

  经小璇、小雨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三位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经验的滑雪教练出庭帮助解读案涉滑雪动作情况。三位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滑雪教练,在开庭前分别独立观看了原、被告所提供的全部视频资料后,在庭审中分别发表了对二人滑雪动作情况的具体意见:小璇滑雪中存在技术动作欠缺、横向滑行时未掌握好方向致雪板向上等问题;小雨滑雪中存在处于后方位置且可看清前方滑行者的情况下,滑行路线规划欠妥、未能及时避让等问题。庭审中,虽然小璇、小雨对己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各执一词,但均认可滑雪教练提出的专业分析意见。

  参考专家意见 公正裁判结案

  在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事实,特别是对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业意见进行充分辩论、质证的基础上,充分综合包括事发时视频录像、照片、各方陈述在内的全案证据体系,并参考《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滑雪人员须知》等专业规范指引,法院认为本案专家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对各方滑雪动作的科学认定和评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雨作为后方滑雪者,本就具备发现和观察前方滑雪者情况的条件,其应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路线滑行,并控制好自身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小雨未能遵循滑雪人员行为准则,在以较快速度滑行时,未能保持足够警惕,其对双方最终相撞,导致小璇面部被刮伤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小璇处于前方位置,在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斜横向滑行的动作时,本应谨慎观察周围情况、作出合理预判,但其未掌握好方向,以致横向滑行后雪板方向向上,对双方相撞的后果亦负有一定过错。结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及各方的陈述,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小雨对双方碰撞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璇自行承担30%的责任。而滑雪公司作为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原、被告发生碰撞而受伤的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小雨也按照判决向小璇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激光治疗费用等共计3241.9元。

  ■专家观点

  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破解诉讼专业性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刘艺

  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最终裁判结果实现实质正义存在紧密且实质的关联关系。无论是司法裁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认定,还是法庭调查中陈述、询问、举证、质证等环节,均蕴含着程序价值中公开性、参与性和中立性的标准及要求,也关乎通过司法案件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正确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证据对案涉事实进行查明与认定,经过理性认识而形成内心确认,是法官职业特有的复杂心理活动和思维演绎过程。

  现代司法实践日益呈现出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态势,对法官的科学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借助专家辅助人掌握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法官可以迅速、直接地获取关于案件专业事实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专业判断,寻找出专家意见与事实之间、此证与彼证之间的逻辑关联,有效降低法官和诉讼参加人在案件事实发现上的“认知成本”。由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中待证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作为辅助法官、协助当事人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方法,不仅在域外制度中被创设和运用,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肯定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并不完全等同于证人。专家辅助人可由当事人申请并通过法庭准许进入诉讼程序,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法官或当事人的询问、与对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对质。在案涉事实疑难复杂、对专业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单纯依靠传统证据模式的分析“认证”已无法满足案件查明需要,法官需要拓宽视野、开动脑筋,灵活运用“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的二元专家模式,通过分析、对比、印证等多种审查判断方法,最终有效应对专业事实复杂疑难的案件。本案中,案件涉及的滑雪运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对滑雪动作分析、碰撞发生原因等事实认定,涉及对滑雪运动的专业理解和经验判断,而囿于司法鉴定适用领域和范围的限制,又难以通过鉴定方式加以解决。经办法官结合具案情况,将专家辅助人分析意见有机融入案件审理过程,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结合全案事实将专家辅助人意见转换为司法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便是一个在庭审中引入“专家外援”破解案件难题的成功案例。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中程序性权利的充分实现有助于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正确的裁判。构建起专家辅助人与法官之间“协商合作”的理性对话体系,可以补齐法官对专业问题识别判断上的“知识短板”,增强诉争双方当事人在专门性问题上的诉辩话语权,进而为司法裁判注入了更大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将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到对案涉专业性问题的审查中,将科学精神、程序价值、规则意识与庭审程序、审理依据、裁判效果有机融合,实现了提高审判效率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衡。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不仅承载了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也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法官的努力和尝试,使司法审判展现出公正性与透明性,发挥出司法裁判在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上的积极作用。

  ■案例解析

  厘清事实 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本案缘起原、被告双方滑雪相撞导致一方受伤,是较为常见的侵权纠纷问题。本案主审法官张家齐指出,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告小雨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小璇是否具有过错及双方担责比例;二是本案中被告滑雪公司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案涉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援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批准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的三位滑雪教练出庭提出意见。三位教练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从滑雪者行为规则的视角,对原、被告滑雪动作情况得出相对集中、客观和专业的评判,并通过庭审中的说明、对质和交叉询问,帮助法官消除在专业问题识别和判断上的“知识盲区”。在此基础上,法院充分综合全案证据体系,并参考相关专业规范指引,对当事人各方滑雪动作情况作出事实认定和评判,最终认定被告小雨对双方发生相撞而产生的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滑雪公司是否尽到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尽的必要的谨慎和努力,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判断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本案中,滑雪公司已在雪场醒目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警示标志、救援电话提示等,雪场设有医务室,安排了巡逻人员;原告小璇受伤后,医务室人员亦随即对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综合判断,法院认为被告滑雪公司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原告小璇与被告小雨发生碰撞而受伤的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即案涉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本案中,小璇主张小雨对其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激光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及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对小璇主张的前三项损失予以核定,由小雨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3241.9元,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后,法官提醒,相较于一般娱乐休闲运动项目,滑雪运动属于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其具有高度专业性、技巧性和危险性。滑雪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地根据自己的体能、技术等条件,选择符合自己能力水平的滑雪雪道、滑雪路线和滑雪方式,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