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开展司法建议工作 深度融入社会治理实践
2024-01-22 10:20: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每一份司法建议,都是人民法院深度参与和融入社会治理的见证,昭示着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坚定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多次强调,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发挥审判机关的社会治理作用而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它既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当前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上述《规定》。尽管全文仅有13条,但《规定》传递的理念、提出的要求、规定的原则、提供的样式,为各级法院全面加强和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提供了借鉴和遵循,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规定》具有鲜明的导向性,体现了对“枫桥经验”的坚持和发展。导向正,则方向明。《规定》主要是以深化诉源治理为导向,引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紧密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针对容易引起类案多发高发的问题深挖根源,找寻堵点、剖析难点、直击痛点,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为促进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贡献法院力量。

  《规定》具有突出的典型性,明确了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加强和规范。治国安邦,重在基层。《规定》强调对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的加强和规范,聚焦勾勒治理有效、社会和谐、安定团结、奋发进取的“民生图景”。法官要善于从审判实践中发现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根据综合治理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依规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规定》具有坚定的原则性,体现了对司法建议高质高效的要求。一是坚持必要性原则。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遵循确有必要的原则,确保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推进有效司法建议的成果转化。例如,2023年11月,针对近来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提出了四点建议。该司法建议直接推动了2023年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首次举办“电影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并由相关行业组织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倡议。二是明确级别建议原则。为了突出司法建议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一般应当遵循同级本地原则。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但须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三是强调协同落实原则。《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以“坚定的原则,柔软的身段,商量的口吻”开展工作,确保司法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同时要依托于建立多元协作机制,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规定》特别强调文书的规范性,体现了对司法建议形式要件的严格要求。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的制发是一项严肃的法治工作,事关司法公信力。《规定》以司法建议工作的规范化为重点,强调文书制作的规范性,明确了司法建议书的制作规范、文书样式和封面样式,为各级法院制作司法建议书提供了具体精细的指导。

  每一份司法建议,都是人民法院深度参与和融入社会治理的见证,昭示着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坚定决心。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扎实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